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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2022年财政资金直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7-26 16: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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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2022年财政资金

直达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开发区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

为加强财政直达资金管理、切实提升直达机制政策效能和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资金直达工作的通知》(财预2021〕165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2022年财政资金直达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2022年直达资金范围

直达资金范围实行动态管理,主要包括面向基层、面向市场主体、面向人民群众和直接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的转移支付资金,新增安排的一次性转移支付资金,审计等方面查出问题较多的项目资金等。

2022年,中央直达资金范围延续上年资金范围,略有调整,主要包括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等35项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对应中央直达资金各相关支出事项安排的省级、市级、县级资金一并按照直达资金管理(中央和省级直达资金具体名称详见附件)。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中央参照直达资金标识为“02中央参照直达资金”,省级对应安排资金标识为“03省级直达资金”、“04省级参照直达资金”,市县对应安排资金标识为“05市县直达资金”、“06市县参照直达资金”。此外,鼓励各市县结合本地实际扩大直达范围,进一步放大直达机制效果。市县财政部门应在2022331日前明确本地直达资金范围,并报省财政厅(预算处)备案。

根据《关于切实做好省级专项资金快付直达工作的通知(吉财预〔2021〕690号)要求,自2022年起,省级专项资金全部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参照直达资金进行全过程监控。

二、规范资金审核备案管理

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在接到省财政厅下达的省级直达资金后,原则上应在30日内完成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及下达预算指标等工作,同时将指标文件等报省财政厅对口资金主管处备案。

对省财政厅在下达预算时已明确分配到具体项目和单位的资金,可不再备案。预算执行中确需对此前已备案的指标文件进行调整的,应按照有关要求,将调整文件报省财政厅对口资金主管处备案。

三、加强直达资金绩效管理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按照项目支出全过程绩效管理要求,将绩效理念和方法全面融入财政直达资金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闭环,并实现全覆盖。在此基础上,各市县财政部门应聚焦推进“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点政策项目,每年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和结果应用情况按要求报送省财政厅对口资金主管处及绩效评价处。此项工作将列入市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内容。

四、建立日关注、周通报、月调度机制

省财政厅建立日关注、周通报、月调度机制。每天关注直达资金分解支出等情况;每周通报全省各市县直达资金分配和支出进度等相关排名情况;每月结合日关注、周通报、掌握的督查、审计问题线索等情况,选择重点关注范围、重点关注对象,调度相关情况,涵盖直达资金分配与管理、资金使用成效、经验做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及督查和审计问题整改情况等方面。年末,省财政厅重点关注各市县当年未使用且无合理原因的直达资金情况,将根据情况收回或抵减下年预算,并进行通报。

省财政厅对工作开展好的市县将予以表扬,存在问题、工作开展不力的市县视情采取电话提醒、下发关注函、通报约谈等措施

请按照上述要求切实做好直达资金管理工作,国家政策规定如有变化将另行通知。

附件:2022年直达资金和参照直达资金情况表

   

吉林省财政厅

                             2022126


附件:2022年直达资金和参照直达资金情况表0113.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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