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直达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开发区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
为加强财政直达资金管理,切实提升直达机制政策效能和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财政部关于直达资金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24日
附件:
吉林省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进一步加强直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关于直达资金管理的政策规定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直达资金范围实行动态管理,主要包括面向基层、面向市场主体、面向人民群众和直接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的转移支付资金,新增安排的一次性转移支付资金,审计等方面查出问题较多的项目资金等。中央直达资金以财政部公布的具体目录为准,对应中央直达资金各相关支出事项安排的省级、市级、县级资金一并按照直达资金管理。
第三条 直达资金管理遵循“上级切块、下级细化、备案同意、快速直达”的总体原则,确保资金精准高效落地。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在接到省财政厅下达的直达资金后,原则上应在30日内完成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备案以及下达预算指标等工作。预算指标下达3个工作日内,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登录预算指标,标注直达资金标识,准确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第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将资金分配情况等报省财政厅备案,对省财政厅在下达预算时已明确分配到具体项目和单位的资金,可不再备案。预算执行中确需对备案方案进行调整的,应按照有关要求,将调整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提前做好项目储备,细化资金分配方案,提高资金分配与项目需求的匹配程度,切实加快资金下达进度。
第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在下达直达资金预算指标时,应单独发文下达,项目名称与省财政厅预算指标发文中的有关项目名称保持一致,并准确标注直达资金标识,其中: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中央参照直达资金标识为“02中央参照直达资金”。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的资金,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按预算收入级次分别列示、分别登录、分别标注直达资金标识。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提高直达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不得挤占挪用、截留侵占,不得以拨代支、虚列支出、超进度拨款,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禁违规用于政府性楼堂馆所和建设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和实际情况,统筹合理安排分配资金,确保符合相关制度规定、体现政策导向,不得向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不得截留或采取变通方式收回直达资金。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督促有关部门落实项目管理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项目库建设,提升项目储备数量和质量,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立项审批、土地征用拆迁、招投标等准备工作,确保预算下达后能够及时投入使用;对需要出台配套政策或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的,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落实,明确具体措施要求,避免出现“钱等项目”。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支付需求、补助补贴发放周期等及时拨付资金,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支付资金。密切跟踪直达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加强分析研判,针对性采取措施,全面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当年未使用且无合理原因的直达资金,省财政厅将根据情况收回或抵减下年预算,并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可根据支出轻重缓急和项目实际进度统筹拨付直达资金。在保障直达资金相关支出需要的前提下,如遇紧急事项,可将资金暂时统筹用于“三保”支出,并视直达资金支出需要及时回补资金。
第十三条 财政资金直达机制不改变现有拨付流程,不增加新的审核环节。财政部门要加快资金审核和拨付,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最终收款人(包括商品、劳务、工程供应商或用款单位等),形成实际支出。涉及专户管理的直达资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应发放到学生的学生资助补助资金,由各地合理确定支付方式,原则上应直接支付到学生账户,确有困难的,可通过主管部门或学校发放给学生。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不得违规将国库资金拨入财政专户,不得违规将资金划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代管资金账户,不得违规通过有关单位账户中转支付到最终收款人。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及时修订、完善与直达资金管理规定相悖的有关资金分配管理办法,加大对预算资金分配环节的审核和监督力度,增强财政资金分配的精准性。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落实常态化监管主体责任,加强从资金源头到使用末端的全过程、全链条监管,紧盯资金去向和用途,对发现的预算分配不及时、资金使用迟缓、挤占挪用等问题,要及时提醒和纠正,涉及违法违规违纪的要严肃追责问责,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综合运用日常监管、重点监控、现场核查等方式,强化全过程常态化监管,严防资金闲置、挪用、效益低下。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整改督查、审计查出的问题,并举一反三,压实部门和单位的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等部门履行监督职责,主动加强沟通联系,形成监管合力,及时掌握直达资金使用管理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预算公开要求,及时将有关分配情况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健全直达资金管理工作机制,调动和发挥各相关部门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齐抓共管。注重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优势,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的资金审核、监督职责。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建立日关注、周通报、月调度机制。对工作开展好的予以表扬宣传,对管理不力、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责成其立即纠正,并进行通报。市县财政部门应参照省级做法,加强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内部、上下级财政、与相关部门之间,应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财政部门在收到直达资金预算指标后,及时在监控系统中接收、记账,并相应在生产系统中生成预算指标,确保监控系统、生产系统和上级预算指标发文中资金名称、预算科目、金额、标识等信息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预警核实机制,及时核实监控预警疑点信息,自查自纠是否存在违规问题,并整改直达资金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统筹谋划,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压实工作责任,做好直达资金分配、备案同意、预算下达、执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确保直达机制运行顺畅、保障有力。直达资金监控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分工如下:
1.承担预算管理职责的内设机构。牵头细化直达资金预算管理要求,做好预算分解下达工作,负责监控工作的督促协调,对监控工作开展不力的进行督导。
2.承担国库管理职责的内设机构。牵头建立直达资金台账,细化软件相关业务需求,研究制定预警规则,制定直达资金预算执行配套制度,组织开展直达资金相关培训。
3.承担部门预算管理职责的内设机构。负责对口资金管理工作,督促加快支出进度,及时导入指标、支付、惠企利民补贴补助发放等相关信息,核实预警信息,及时发现处理问题,分析利用和对外提供监控系统数据,报告监控情况。
4.承担财政监督管理职责的内设机构。牵头加强直达资金财政监督,发挥好监控系统的作用,加强直达资金日常监管和重点监控,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5.承担财政信息技术支持的机构。负责按照财政部确定的监控系统接口技术规范,结合自身实际,对生产系统进行适应性调整,实现生产系统与监控系统数据对接。组织做好监控系统的本地运维工作。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直达资金管理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直达资金监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鼓励各市县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扩大直达资金范围,进一步放大直达机制效果。
第二十八条 实施过程中将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以及我省实际工作情况适时调整完善本细则。
第二十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直达资金管理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