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
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吉财综指【2023】1015号
相关市(州)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相关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
根据《吉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综〔2022〕679号)有关规定,结合各地补助资金实际支出进度情况,现对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进行调整(附件),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9月底前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支出进度未到达50%的部分要予以收回。但考虑当前市县“三保”和化债压力以及库款调度的难度,此次仅对支出进度未达到20%部分的资金予以收回,并奖励给支出进度50%以上的市县,继续对应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城市棚户区改造。
二、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具体适用范围按照吉财综〔2022〕67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市(州)、县(市)财政部门收到该项资金后,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资金使用时,按用途分别填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和“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科目。
四、你市(州)、县(市)要积极工作,继续加快工程进度,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同时,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五、除长春市、白城市按照《关于调整2023年长春市和白城市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任务的通知》(吉建联发〔2023〕59号)文件调整城市棚户区绩效目标外,其他市县年度绩效目标及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不变,仍按吉财综指〔2023〕391号文件执行。
附件: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调整分配表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