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
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
有关省直部门(单位)、市(州)、县(市)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23〕64号),经研究并报国家审核,现下达你市(州)县(市)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中央补助资金9842万元,详见附件1。此项指标列2023年有关预算科目,其中:省本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050299其他普通教育支出”,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0502商品和服务支出”,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30299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补助市县科目,收入科目列“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0502普通教育”相关支出科目,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水平。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支持义务教育学校落实“双减”政策、提升课后服务水平,经国务院批准,从2023年春季学期起提高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小学由年生均650元提高到720元,初中由850元提高到940元。在此基础上,将原来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增加公用经费补助,提高到300元。各地要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0〕4号),足额安排应承担的资金预算,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县(区)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区域内公用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确保学校正常运转。严禁滞拨缓拨经费,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克扣经费。
二、落实好学生“两免一补”和营养膳食补助政策。各地教育、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好“两免一补”政策,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生活补助发放工作,提高资助精准度。要深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统筹用好以前年度结余结转资金,确保营养膳食补助政策落实到位,严禁虚报人数套取资金。
三、加强农村学校校舍安全保障。各地要科学谋划年度项目计划和实施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加快预算执行,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或缺位。各地要根据《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关于校舍主要建筑标准要求,于2023年10月底前,将本地区安全校舍面积报送至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在核定2024年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预算时,将统筹考虑各地报送的安全校舍面积因素,对2023年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四、实施好特岗计划。各地要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确保特岗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同等条件下特岗教师在职称评聘、评先评优、年度考核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同等待遇。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在核定2024年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时,将根据2023年实际到岗人数据实结算。
五、持续做好义务教育有保障工作。各市县教育、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部署,巩固义务教育有保障成果。在分配补助经费时,结合本地区义务教育重点工作和同级财政安排的义务教育经费,加大向困难地区和薄弱学校倾斜。
六、落实直达资金相关要求。此次下达的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域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省级直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要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七、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随同预算资金同步填报绩效目标,同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审核。要强化措施,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禁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附件:1.2023年吉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表
2.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区域绩效目标表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