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中央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吉财建指[2020]723号)
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支持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0]289号),按照《关于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备案审核的意见》(财办函[2020]39号)要求,现将中央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补助资金59500万元下达给你们,此项资金属一次性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地方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具体项目、收入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及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等内容详见附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工作要求
此次下达资金为直达资金,在指标系统中按照“01003特殊转移支付”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财政部门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资金单独调拨,及时将资金指标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纳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全程监测,监控系统中要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资金直达基层。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直达资金下达后,应按照预算公开规定及时公开预算信息。
二、其他要求
1.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不予重复安排;不得用于医疗机构医疗物资储备及生产能力建设相关支出。
2.各市县财政部门,应按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相关管理规定要求,督促项目单位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3.为加快资金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绩效,项目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在不改变资金级次和使用方向的基础上(储备项目和生产动员能力建设项目间不允许调剂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项目安排调整申请,在省级指标文件下达之日起15日内,以市县政府正式文件报省财政厅,经省级同意后执行。
附表:中央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补助资金预算安排表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