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财农指[2017]1420号
有关市(州)、县(市)财政局: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棚膜经济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34号)文件精神,为支持各地棚膜建设,省财政厅预拨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吉财农指[2016]1174号)和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吉财农指[2016]571号)用于各地2017年棚膜建设。按照《省级发展棚膜经济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省农委《关于安排棚膜建设资金的函》,现对预拨的资金进行调整(详见附件),同时提前下达2018年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棚膜经济)10711万元(详见附件),提前下达的资金用于追加补助2017年各地棚膜建设资金,待2018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收入列“1100313农林水”,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30199其他农业支出”,省级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
各地要将调整后的2017年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棚膜经济)和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棚膜建设),以及提前下达的2018年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棚膜经济)整合起来,自主确定补助标准,统筹用于补助2017年棚膜设施建设。要结合本地实际,本着有利于促进棚膜设施建设的原则,注意合理确定日光温室、标准化塑料大棚和简易棚的补助标准。同时要切实加强对此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专款专用,及时将补助资金发放到补助对象手中。
附件:调整2017全省棚膜经济补助资金及提前下达2018年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棚膜经济)分配表
吉林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