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8年省级污染防治和环境整治专项资金(涉农)的通知
吉财建指[2018]1023号
根据《吉林省污染防治和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建[2017]1083号),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现下达你地专项资金(涉及贫困县整合部分)1118万元(具体见附件)。市县执行中功能分类收入列“1100211节能环保”科目,支出列 “2110399其他污染防治支出”科目;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
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县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61号)执行。
附件:2018年污染防治和环境整治专项资金(涉及贫困县整合部分)市县分配表
吉林省财政厅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