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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拨付2018年省级畜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吉财农指〔2018〕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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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8年省级预算安排和省畜牧局《关于提供2018年省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建议(依据)的函》(吉牧函[2018]77号)、《关于报送2018年“吉农牧贷”试点补助资金安排建议的函》(吉牧函[2018]76号),现拨付你市(县)2018年省级畜牧业发展专项资金15400万元,其中:已提前下达14400万元,本次下达1000万元(详见附表)。市县收入列“1100313”农林水,支出功能科目列“2130199其他农业支出”,政府经济分类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
请你市(县)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及时拨付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县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61号)执行;省定贫困县(市)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省定连片特困地区县(市、区)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60号)执行。
附件:2018年省级畜牧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表(总表不发)
吉林省财政厅
201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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