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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通知(吉财资环指[2024]136号)
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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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吉林省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资环〔2020〕343号),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现下达你单位专项资金5973.5万元,专项用于大气、水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及环境监测监管能力等方面支出。(具体明细及科目见附件)
请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加快组织项目实施,专款专用,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将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23〕16号)要求,对项目进展快、资金执行好的市县继续予以支持。
请按照《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对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做好绩效评价。
附件:1.2024年度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表
2.2024年度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吉林省财政厅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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