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建[2023]296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发改委,各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管理,增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能力,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带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9〕10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重新修订了《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3月28日
附件:
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增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能力,平抑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9〕1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以下简称“调节资金”)是指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平抑和稳定省内副食品市场价格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调节资金执行期限为3年。
第四条 调节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负责对调节资金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会同省发改委根据情况变化调整或完善调节资金管理办法。
(二)负责审核、编制、批复调节资金预算。
(三)对省发改委提报的调节资金支出计划进行审核,及时拨付资金。
(四)组织开展调节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省发改委主要职责:
(一)配合省财政厅调整或完善调节资金管理办法。
(二)研究制定奖补考核办法,组织对市(州)、县(市)稳定副食品市场价格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补资金分配依据。
(三)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提出年度调节资金预算支出计划,并抄送省财政厅。
(四)及时提报预算绩效目标,并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和年度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对调节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日常跟踪检查,并做好信息公开等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州)、县(市)发改部门、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按照省级奖补考核办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稳定物价考核的准备工作。
(二)对提供材料进行审核把关,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坚决杜绝采取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调节资金。
(三)严格执行调节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调节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对调节资金的执行、使用和监管负责。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九条 调节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对保证本行政区域内副食品市场价格平稳运行优异的市(州)、县(市)给予奖补。
(二)省委、省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批准使用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 调节资金不得用于支持下列项目: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明令淘汰或禁止的项目。
(二)与副食品价格调节无直接关系的项目。
(三)项目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事业单位管理费用或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调节资金的分配方式主要采取因素法。根据各市(州)、县(市)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同时参考市(州)、县(市)稳价工作考核情况,确定资金分配额度,切块下达市(州)、县(市)。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二条 按照省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省发改委印发年度调节资金奖补考核与分配工作的通知,明确市(州)、县(市)申报时间、条件、材料和绩效目标等要求。
第十三条 各市(州)、县(市)发改部门根据通知要求,认真组织项目申报,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发改委。
第十四条 省发改委对各市(州)、县(市)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或实地核实,提出年度资金支出计划,按照省级专项资金审批流程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财政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在申报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时,省发改委应及时填报绩效目标申报表,制定明确、具体和年度内可实现的绩效目标;在提报资金支出计划时,省发改委应根据项目申报和资金拟分配意见,进一步调整完善绩效目标表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年度结束后,省发改委依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市(州)、县(市)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完成调节资金整体绩效评价,并将整体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第六章 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调节资金应主要用于市(州)、县(市)在平抑和稳定省内副食品市场价格的支出,不得擅自超预算调整工作任务,扩大开支范围。
第十八条 调节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支出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调节资金按照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取消奖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财政厅和吉林省物价局制定的《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建〔2016〕5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