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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产业〔2021〕1057号)
关于印发《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产业〔2021〕1057号
各市(州)财政局、工信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经发局,梅河口市财政局、工信局,各县(市)财政局、工信局:
为加强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突出资金使用的精准性和有效性,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研究制定了《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11月9日
附件:
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和使用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为“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156号)、《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9〕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设立,围绕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按照国家现行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严格遵循“政策引导、突出重点、安全规范、公开透明、注重绩效”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共同管理,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和同级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二)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相关管理细则;
(三)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支持重点和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根据省政府审定意见,批复(下达)专项资金;
(四)指导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五)对专项资金实施财政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申请设立、调整专项资金的事前绩效评估;
(二)协同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省财政厅制定项目库、项目管理、专家评审等管理细则;
(三)拟定年度资金项目计划,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和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做好申报项目的审核、筛选、储备和评审工作;
(四)会同省财政厅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送分管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副省长和分管财政工作副省长审定。配合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党组会审核批准;
(五)建立、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库和专家库,保管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等相关资料;
(六)负责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评价等工作,按照规定时限向省财政厅提供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情况,对项目实施进度和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做好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各市(州)、县(市)工信和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明确资金责任主体、管理流程,完善管理机制;
(二)因素法分配的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分配建议,并及时分解下达资金,将分配结果分别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三)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按要求做好项目审核、申报等工作,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负责对企业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的情况进行核实;
(四)根据绩效管理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在规定时限报送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做好对项目申报环节企业筛选标准、筛选结果和绩效评审结果等方面的信息公开;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作为专项资金申报主体和使用主体,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是第一责任人;
(二)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三)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负责;
(四)按照相关要求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完成情况报当地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五)自觉接受各级财政、审计和业务主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九条 专项资金围绕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结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职责范围,统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
第十条 支持增强企业内生发展动力
(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支持经过国家或省级认定的“专精特新”等类型中小企业,巩固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成果,引导带动中小企业不断提升整体发展质量。
(二)推广精益管理模式。支持在重点产业中培育可复制、可推广、可对标学习的精益管理示范企业,引导带动企业推动管理创新。
第十一条 支持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
(一)综合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机构在提供公益服务的基础上,增强服务能力、降低服务成本、增加服务产品、提高服务质量;支持资源、人员、技术、管理等全方位融合信息平台建设;支持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参与的全国性相关重大赛事活动,推进中小企业创新创业。
(三)孵化基地。支持孵化基地拓展孵化服务功能和辐射范围,为中小企业提供市场化、专业化、精准化的资源和服务,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十二条 支持推动企业拓展市场
鼓励企业通过参加展会,拓展渠道、促进销售、展示产品和技术、传播品牌,对参加国家和省主办的重大展会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 支持各类人才培训
依托省内外培训机构,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小企业人才培训工作,提高中小企业创业、营销、管理和技术水平,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四条 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政策规定的相关支出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严禁用于补充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支出。同一年度,已经获得省级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第四章 分配方式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每年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工作需要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和分配比例。
按因素法分配资金:
(一)按照“明确方向、额度下达、项目备案、绩效挂钩”的原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选取相关因素,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具体分配因素和权重要体现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关联性,做到客观因素和绩效评价结果相结合。鉴于客观情况的不断发展变化或政策调整,每年将根据发展需求和年度重点工作,对选取的因素权重进行动态调整。其中:上一年绩效结果权重不得低于30%。
(二)市(州)相关部门在收到因素法分配下达资金三个月内,在本地区范围内(含所有区、市、县),按程序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公示、拨付等工作,并将确定的项目及资金安排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按项目法分配资金: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要求和民营经济发展、中小企业发展需要,通过专家评审等程序明确需支持的项目,根据项目的特点和性质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先评后补等方式确定分配额度。
(二)按照项目支持不同方向和类别,分类编制绩效目标、进行绩效目标评价。根据绩效结果,在年度总体分配额度内调整各支出方向所占资金比重,绩效结果为“差”的项目类别,除不可抗拒原因外,第二年将削减或者取消资金支持。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七条 申报条件
(一)中小企业申报条件
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服务机构申报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拥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相应业务资格或资质。
(三)其他条件
其他具体申报条件和程序按照年度申报指南执行。
第十八条 审核要求
(一)属地管理,择优推荐
各市(州)、县(市)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按照标准筛选,公示筛选结果,择优汇总符合条件的企业。中央和省属企业按照属地化管理,在所在地申报。公共服务平台类除省级事业单位直接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外,其他按照属地化管理,在所在地申报。
(二)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建立健全专家库,组织实施项目评审工作。强化对专家评审的监督和约束机制,严格实行专家随机抽取制度和回避制度。
参加评审的专家所从事工作领域与评审项目领域相同或者相近,应通晓评审项目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行业发展情况,专家组应充分考虑专家的代表性和互补性,原则上要有一名财务专家,具备高级以上会计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职业证书。对于专家评审意见书,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一进行归档保存备查。
第六章 预算编制和资金下达
第十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9月底前,负责将下一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及绩效目标等通过部门预算一体化项目库提交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于10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预算。
第二十条 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时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商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在每年11月30日前,按照规定比例,将预计数提前下达各地,并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补助资金。
第七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县在接到省下达的资金指标,要按照有关规定分解下达并报备,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擅自调整。
第二十二条 因执行不理想、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或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时,市县工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将调整方案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商省财政厅按程序进行调整或收回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结余资金和连续结转两年未用的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或企业)和下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在办理上下级财政结算时向上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上级政府财政部门在收到报告后30日内办理发文收回结转结余资金;已分配到部门(或企业)的,由该部门(或企业)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90日内收回统筹使用。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绩效目标要包括总体绩效目标和分类项目绩效目标,按照省财政厅批复后的绩效目标组织实施,并适时开展绩效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照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对绩效目标未完成的要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将评价结果和整改方案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关于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管理及支持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地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绩效评价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建立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市(州)、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吉财企〔2017〕515号)同时废止。
专项资金从2021年开始设立,执行期限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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