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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1-06 19: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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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产业〔2021〕1056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工信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经发局,梅河口市财政局、工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战略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落实各级管理部门责任,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突出专项资金使用的精准性和有效性,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相关制度规定,研究制定了《吉林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11月5日
附件
吉林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9〕10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加快推动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助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全产业链水平,构建现代工业产业体系,落实省委省政府相关决策部署,设立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择优引导、统筹使用、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绩效优先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注重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和同级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一)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和资金收回等事项的审核工作,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2.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修)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按照职责组织项目申报资料评审;配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编制年度资金分配方案,上报省政府审定;按规定程序下达资金。
  4.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报的专项资金绩效指标及标准体系,批复和下达专项资金年度绩效目标,指导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5.对专项资金实施财政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申请设立、调整的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
  2.配合省财政厅制(修)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完善资金管理等实施细则。
  3.负责根据行业特点研究制定专项资金行业绩效指标及标准体系,编制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4.会同省财政厅按职责组织项目评审,研究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上报省政府审定。
  5.负责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6.负责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和保管相关档案资料。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各市(州)、县(市)工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参照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本级部门责任分工、管理流程,建立健全本级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2.对因素法分配的资金,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预算资金管理要求,按规定程序及时分解省级砍块下达的因素法资金,将分配结果在规定时限内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3.对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按规定要求做好区域内项目的初审、申报等工作;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对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情况进行核实;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4.根据绩效管理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按规定时限报送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5.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的日常调度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6.主管部门负责对区域内申报项目的相关信息公开和项目资料的归档管理。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1.作为专项资金申报主体和使用主体,对申报项目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是第一责任人。
  2.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负责。
  3.按照相关要求,定期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完成情况报属地工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4.自觉接受各级财政、审计和工信等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围绕“一主 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布局,聚焦工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引导支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六大工程”等重点任务和重点领域建设,着力提升全产业链水平,围绕建链、强链、补链、延链、融链,保障与企业项目建设相关的支出,集中资金解决发展中的短板和突出问题。落实省委省政府支持产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等相关决策事项。
  (一)重大产业项目落地工程。重点支持投资额度较大,经济效益好的重大产业项目。
  (二)工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重点支持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等应用新型制造模式的产业项目,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其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备、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改造提升的项目。
  (三)重点产业链“搭桥”工程。重点支持以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助力三次产业,龙头配套企业合作,重点产业链间协同融合的产业化项目等。
  (四)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重点支持“卡脖子”关键技术和产品产业化应用项目,首台(套、批次)奖励和保险补偿等。
  (五)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创新工程。重点支持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应用,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以及其他网络、安全生态等新模式、新业态产业化项目等。
  (六)稳定工业经济增长工程。重点支持培养增量、盘活存量、遏制减量、增加总量,为工业经济稳增长作出贡献的企业或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补充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支出。同一年度,已经获得省级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第四章  分配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因素法或项目法、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每年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研究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和分配比例。对省委省政府确定支持的“一事一议”事项,作为特殊因素给予支持。专项资金根据项目(企业)的特点和性质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事后奖补、资本金注入、设立投资引导基金和保险补偿(首台、套)等方式予以支持。
  (一)因素法分配。根据年度重点工作方向和专项资金总额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资金支持方向、分配因素和权重,测算确定专项资金分配额度。
  1.具体分配因素和权重要体现资金支持产业发展方向、关键环节和实效的关联性,做到客观因素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相结合。每年选取的因素和权重,要根据年度政策调整、重点工作和发展需求进行动态调整,其中上一年绩效结果应用权重不得低于30%。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低或差的市(州)县(市),第二年削减或者取消因素法资金支持。
  2.因素法分配给市(州)县(市)的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和项目审批,由地方相关部门负责,在省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内,结合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优势自主确定支持方式和项目。相关部门在收到资金3个月内,按规定程序组织完成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和资金拨付等工作,并将支持项目及资金安排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二)项目法分配。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支持方向、支持方式和支持标准。
  1.支持项目(企业)一般从分领域专项资金项目(企业)储备库中择优选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评审后择优确定。
  2.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有明显带动和示范效应的重大产业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不超过3年的支持;投入大、建设期长、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的产业项目,可视具体情况给予不超过2年的支持。
  3.按照项目法不同方向和类别,分别编制绩效目标。每个项目法方向和类别,根据上年绩效结果,在年度总体分配额度内调整各支出方向所占资金比重,考核评价结果“低”的项目法方向和类别,第二年削减或者取消资金支持。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九条  申报条件。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是项目申报主体,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年度决算应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企业法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申报项目符合支持方向和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审核要求。实行项目库管理和专家评审制度,从分领域专项资金项目(企业)储备库中择优筛选,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综合考虑评审结果、支持方向和资金额度等因素确定支持项目。
  (一)属地择优推荐
  各地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通知要求,申请符合条件的项目(企业)进入分领域专项资金项目(企业)储备库。中央和省属企业按照属地化管理,在所在地申报。
  (二)组织专家评审
  1.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并制定专家评审规则。评审专家实行随机抽取制度和回避制度。结合年度申报项目情况,组织实施专家项目评审工作。
  2.评审专家所从事工作领域应与评审项目领域相同或者相近,通晓评审项目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行业发展情况。专家组需充分考虑专家的代表性和互补性,要有一名具备高级以上会计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职业证书的财务专家。评审专家出具的评审意见书,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一进行归档保存备查。
第六章  预算编制和资金下达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9月底前,负责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及绩效目标等通过部门预算一体化项目库提交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于10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时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商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在每年11月30日前,按照规定比例,将预计数提前下达各地。省人大批准省级预算后60日内,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审定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并同步下达相应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  其余资金,在下一年度预算执行中,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履行相关规定程序后,于6月底前下达资金。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在下达资金后的20日内,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分配结果。
  第十五条  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商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预算资金管理规定及时下达资金,并将资金分配结果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七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市(州)、县(市)收到省下达的资金指标,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分解下达并报备,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擅自调整。
  第十七条  对资金因执行不理想、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或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时,市(州)、县(市)工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将调整方案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程序进行调整或收回资金。
  第十八条  对结余资金和连续结转两年未用的结转资金或资金尚未分配到部门(或企业)和下级财政部门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办理上下级财政结算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上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报告后30日内办理发文收回结转结余资金;已分配到部门(或企业)的,由该部门(或企业)同级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90日内收回统筹安排使用。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绩效目标包括总体绩效目标和分类项目绩效目标,按照省财政厅批复后的绩效目标组织实施,并适时开展绩效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要采取措施及时组织调整。
  第二十条  年度终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照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对绩效目标未完成的要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将评价结果和整改方案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关于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管理及支持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对绩效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整改意见,商省财政厅同意后组织实施,对涉及的相关问题资金按规定进行收缴;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地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绩效评价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除追回资金外,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从2021年开始设立,执行期限为5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原《吉林省省级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产业〔2017〕5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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