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1年省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的通知
吉财农指〔2021〕423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
根据《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供2021年省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东北黑土地保护建设项目)拟分解意见的函》(吉农建函〔2021〕22号),现追加(减)下达你市(州)、县(市)2021年省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东北黑土地保护建设项目)14000万元。
补助市县支出:收入列“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30153 农田建设”,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
请你市(州)、县(市)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切实加强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及时拨付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涉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内容按相关规定办理。脱贫县(原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要求按照中央《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和省确定后的政策执行。
附件:1.2021年省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分配明细表
2.吉林省省级乡村振兴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2021年度)
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