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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1年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吉财粮指[2021]345号)
关于下达2021年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吉财粮指[2021]345号
为促进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商务厅资金分配意见,并报省政府批准,现下达你市(州)、县(市)2021年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1055万元(附件1)。此项资金为直达资金,标识为“04 省级参照直达资金”。预算执行中,收入科目列“1100316 商业服务业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60299 其他商业流通事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1301 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
请严格按照《吉林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与监督,及时拨付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同时,请根据《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895号)等相关规定,按照吉林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附件2)和补助资金额度,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于明年2月底前,联合商务主管部门将专项资金绩效自评表及自评报告及时报省商务厅。
附件1:2021年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表(总表不下发)
附件2:吉林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2021年6月1日
吉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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