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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5-28 11: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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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财资环[2020]337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自然资源局:

为加强省级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吉林省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5月8日

 

 

 

吉林省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15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吉林省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9〕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通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开展矿产资源勘查、生态修复治理、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工作,促进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系统修复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同一个项目,对经审核论证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可视其发展需要,分年度给予支持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自然资源厅管理。

(一)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审核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财政监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二) 省自然资源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审核、筛选、储备和评审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意见。指导做好项目管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跟踪检查,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中省直单位及市县财政、自然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负责财政资金预算执行、使用和监管。做好项目验收、绩效考核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矿产资源勘查支出。包括地质矿产资源预查、普查、详查等相关支出。

(二)生态修复工程支出。包括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含废弃工矿土地整治)支出、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支出等。

(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复垦补助支出。

(四)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使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或项目法进行分配。

(一)采取因素法分配的,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含废弃工矿土地整治)重点区域面积、地质灾害防治隐患点数量等因素分配。根据以下公式进行测算:

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含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的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的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含废弃工矿土地整治)专项资金总额*某市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含废弃工矿土地整治)重点区域面积/全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含废弃工矿土地整治)重点区域面积

用于地质灾害防治的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的用于地质灾害防治的专项资金总额*某市县地质灾害隐患点数量/全省地质灾害隐患点数量

省财政厅可以根据资金使用绩效和生态修复治理成效对测算结果进行调整,体现结果导向。

(二)采取项目法分配的,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申报通知(指南),通过专家评审论证,公开择优确定具体项目。各项目补助金额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项目投资额统筹考虑安排。

第九条 积极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鼓励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有关项目建设。

第十条 建立资金分配奖惩机制。对资金执行效率低、项目进展缓慢,审计、巡视、督查发现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市县,分配下年资金时,暂缓安排新立项目。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中省级支出部分,能纳入部门预算的纳入部门预算,不能纳入部门预算的,在省人代会批准省级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中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部分,省财政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市县财政,原则上下达比例不低于上一年度执行数的70%,并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专项资金,最后一期的下达时间不迟于9月30日。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作调整,在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的,需重新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安排按照信息公开要求,通过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县应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及时将专项资金使用安排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科学确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在申请使用专项资金时,同步提报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省自然资源厅应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督促中省直单位和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开展绩效自评,自评结果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汇总各市县(中省直单位)自评情况,形成专项资金整体支出绩效报告,提交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可对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开展绩效再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强化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各级财政、自然资源及中省直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可结合本办法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配套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6月14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吉林省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建〔2016〕4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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