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金[2019]886号),现将2020年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及申报材料
(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
1.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财政部门按照不超过其2019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1)2019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
(2)村镇银行的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50%);
(3)2019年度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高于70%(含70%)。
(4)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当年(含)起4年内,可享受补贴政策。如果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时间晚于当年的6月30日,享受补贴政策的期限从开业次年起开始计算。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超过享受补贴政策的年限后,不再享受补贴(无论是否获得过补贴)。
2.对以下几类贷款不予补贴:
(1)当年任一时点单户贷款余额超过500万元的贷款;
(2)在县级经营区域以外发放的贷款。县级经营区域包括县、县级市、县级区。在县级以上城市的所有城区发放的贷款,均不计入享受补贴的贷款基数。
3.补贴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由中央、省和市县财政按照50%、30%、20%的比例分别承担,纳入金融机构收入核算。
4.申报材料:
(1)财政部门审核意见及申请报告;
(2)《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表2);
(3)《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申请详情表》(见附表3)。
(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奖补。
1.贴息资金:省级财政按照创业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和承担比例拨付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的贴息,省本级贴息资金按项目法分配,市县贴息资金按因素法分配。
2.奖补资金:对各市县按其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等联席会议单位。省本级奖励资金按项目法分配,由中央和省级按照50%、50%的比例分担;市县奖励资金按因素法分配,由中央、省、市县财政按照50%、30%、20%的比例分担。
3.申报材料:
(1)财政部门审核意见及申请报告;
(2)《吉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省直有关单位填报,见附表1);
(3)《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表2);
(4)《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申请详情表》(见附表4);
(5)2019年度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总结,包括2019年度贷款发放情况,担保基金拨付情况,贴息资金拨付情况,中央和省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情况,本地财政部门配套资金筹措安排情况等。
(三)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补偿资金。
1.对各市(州)、县(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代偿,省级财政给予不超过15%的补偿,补偿资金按因素法分配。
2.申报材料:
(1)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审核意见及申请报告;
(2)《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省级补偿资金申请表》(见附表5)。
(四)创业担保贷款手续费补助。
1.对省本级经办银行,按其2019年发放的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金额,省级财政给予0.5%的手续费补助,补助资金按项目法分配。
2.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吉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
(3)年度发放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明细表。
(五)应对疫情加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
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贷款贴息、担保费补助、创业担保贷款展期贴息的政策内容、申报审核拨付程序及申请材料按照《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加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吉财金[2020]118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六)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
1.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按其2019年度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新增业务,省级财政给予不超过5‰的风险补偿。同一机构补偿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偿资金用于融资担保机构补充担保赔偿准备。省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按项目法分配,市县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按因素法分配。
(1)开业一年以上;
(2)2019年小微企业和“三农”年末在保余额或户数同比增长;
(3)2019年年末代偿率不超过30%;
(4)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按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准备金。
2.对以下几类担保贷款不予补偿:
(1)逾期的贷款。
(2)借款人为省外企业的担保贷款。
3.申报材料:
(1)财政部门审核意见及申请报告;
(2)《吉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省级融资担保机构填报,见附表1);
(3)2019年小微企业和“三农”每季度末未到期融资担保明细表(省级融资担保机构填报,含电子版);
(4)省级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承诺书,承诺其符合上述第(六)项第1条中的有关条件,同时2019年度担保贷款余额不包括第(六)项第2条中所述内容。
(七)新设融资担保机构奖励。
1.对2019年度各市(州)、县(市)新设立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省级财政按地方政府出资的5%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同一机构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资金纳入融资担保机构收入核算。
2.申报材料: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及申请报告。
(八)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引导基金。
1.为加快建立我省“三支柱一市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推动和深化我省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省级财政和吉林金控共同出资成立吉林省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引导基金,资金按项目法分配。
2.申报材料:
(1)基金管理人出具的资金申请报告;
(2)《吉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
(3)吉林金控缴付金额到位凭证。
(九)经费补助。
1.对在金融监管、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等方面做出贡献的部门、单位,省级财政给予经费补助,补助资金按项目法分配。
2.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吉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
(3)有关证明文件。
二、因素法资金分配方式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参考中央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因素分配。考虑因素包括:中央财政核定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额度、创业担保贷款基金代偿情况、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新增业务、各市县新设立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出资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市县的专项资金总额=经核定该市县可予补贴的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平均余额×2%×省财政分担比例×权重+经核定该市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需求×省财政分担比例×权重+经核定该市县可予补贴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金额×15%×权重+经核定该市县可予补贴的融资担保贷款×5‰×权重+经核定该市县可予补贴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出资额×5%×权重-该市县上年末结余专项资金规模。经核定该市县可予补贴的融资担保贷款×5‰结果大于500时,按照500计算;小于或等于500时,据实计算。经核定该市县可予补贴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出资额×5%结果大于300时,按照300计算;小于或等于300时,据实计算。
权重=[(当年吉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项目法分配资金规模-疫情防控政策分配资金规模)/(经核定的吉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总需求规模-项目法分配资金规模-疫情防控政策分配资金规模)]×80%+绩效评价结果×20%。权重大于1时,按照1计算;小于或等于1时,据实计算。
各市县可予补贴的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平均余额、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需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金额、融资担保贷款、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出资额依据各市县上报情况确定。
三、申报程序
(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奖补报送材料一式两份,其余材料一份(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二)省级以上资金申请单位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财政厅,其中,创业担保贷款手续费补助由省本级经办银行将资金申请材料报送到省人社厅审核,省人社厅出具审核意见后,将相关材料和审核意见送省财政厅。
(三)各市(州)、县(市)资金申请单位,申报材料由各地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报送省财政厅。其中,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补偿资金由各市(州)、县(市)将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到省人社厅。省人社厅出具复核结果报省财政厅。
四、有关要求
(一)省财政依据省级项目单位报送材料、各市(州)、县(市)上报的审核意见分配资金。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据实上报,严禁弄虚作假,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及时予以追回,并取消下年度相关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二)申报材料要做到规范、完整,严格按照申报项目类别,进行分类统一装订报送。申报材料不完整及未按时限要求上报的视为不合格项目。
(三)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在报送申报材料时,需填写《吉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统计表》(见附表6,不得手写)并加盖公章,统计汇总本地区申请单位。
(四)报送2020年度申报材料同时上报2019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由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统一装订。
(五)申报截止时间:2020年3月13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金融监管处彭莎琳,电话:0431-88553978;刘冠男,电话:0431-88771740。
附件:1.吉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3.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申请详情表
4.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申请详情表
5.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省级补偿资金申请表
6.吉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统计表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