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财党政〔2019〕522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主岭市、梅河口市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和规范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吉林省省级财政专
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程序的通知》(吉政函[2018]72号)、《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吉林省绩效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618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研究制定了《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19年7月2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吉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年7月3日印发
附件: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全省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程序的通知》(吉政函[2018]72号)、《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吉林省绩效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6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监管装备建设、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建设及知识产权保护运用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循“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安全规范、讲求绩效、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共同管理,各负其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制定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二)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
(三)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按照年度支持重点,对资金使用方向和项目预算依据把关,根据省政府审定意见,批复(下达)专项资金;
(四)组织指导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绩效管理;
(五)对专项资金实施财政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履行管理的主体责任,配合省财政厅制定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办法;
(二)负责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的前期论证和评估,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实施周期和按要求确定年度绩效目标;
(三)根据我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和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做好申报项目的审核、筛选、储备和评审工作;
(四)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提出年度支持项目和资金分配建议,会同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后将拟分配方案报送分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副省长和分管财政工作副省长审定。配合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党组会审核批准;
(五)负责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对项目实施进度和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研究、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
(二)组织本级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及时将省级砍块下达资金分配结果报省财政厅;
(三)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四)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检查;
(五)按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资金责任主体,完善管理机制;
(二)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申报要求,按时限组织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材料,并保证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
(三)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市县砍块资金的分配建议;
(四)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及时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备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五)根据绩效管理要求,做好项目绩效工作,在规定时限内报送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六)按照要求做好项目过程管理、验收和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项目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申报前期准备工作,向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报告、绩效目标等相关必要文件,并对报送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承担第一责任;
(二)负责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三)负责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保证资金使用安全、合规和有效;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用于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装备配备、大案要案办理、以及集中监管和专项整治活动等方面补助;
(二)用于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县(园区)建设、安全追溯体系建设、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和队伍能力建设、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安全应急体系建设、食品药品抽验、安全标准制定、安全监管监测及专项整治等方面的开支;
(三)用于支持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和区域布局、知识产权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开支,对企业支付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息、专利评估费、专利保险费等进行补助,以及对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知识产权品牌保护、专利奖和产品质量进行奖励;
(四)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严禁用于补充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支出。
第四章 资金申报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和省工作重点及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每年6月30日前制订和发布下一年度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三条 各市(州)、县(市)财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发布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于8月31日前报送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材料;逾期或未报送的,作为分配专项资金扣减因素或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申请材料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专项资金报告、项目任务实施计划、资金预算、绩效目标以及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涉及设备、装备购置类项目,需附设备、装备清单和询价情况,并据此编制资金预算。
第十四条 市(州)、县(市)财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的项目内容,要符合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有明确的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主体和责任人,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申报项目应当具备实施条件,优先考虑重点项目,短期内无法实施的项目不得申报;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五章 资金分配方式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分配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
(一)用于省本级部分采用项目法分配。通过第三方评审或集体决策等程序明确需支持的项目,根据项目的特点和性质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先评后补等方式确定分配额度,其中,直接补助包括: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和队伍能力建设、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安全应急体系建设、食品药品抽验、安全标准制定、安全监管监测及专项整治,以奖代补包括:知识产权品牌保护、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质量奖,先评后补包括:地理标志奖励、知识产权贯标企业奖励、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奖励、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和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奖励以及专利奖;
(二)用于市县部分采用因素法分配。选取因素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编制内实有人数、基层所数、监管范围内人口数和幅员面积、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年度工作重点任务、执法办案完成情况、国家专项整治任务、绩效管理、政策因素等。
第十六条 实施因素法分配给市县的专项资金,在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管理和项目评审等方面由市县政府负责。市县政府可根据省里确定的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结合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设确定项目和支持方式,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等有关情况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和省财政厅。
第六章 资金下达和使用
第十七条 提前预下达资金。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每年9月30日前会同省财政厅,按当年专项资金实际分配下达额度的70%,将提前预下达下一年度资金的分配方案报分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副省长和分管财政工作副省长审定。10月20日前,省财政厅将汇报材料及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提交省政府党组会议审批。10月31日前,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党组会议审定的分配方案,将专项资金提前下达省级预算部门和市(州)、县(市)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省级部门的专项资金应当编入部门预算;市(州)、县(市)财政部门要将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编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十八条 正式下达资金。省人代会批准省级预算后40日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会同省财政厅,将专项资金正式分配方案报分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副省长和分管财政工作副省长审定。省人代会批准省级预算后50日内,省财政厅将汇报材料及专项资金正式分配方案提交省政府党组会议审批。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党组会审定的分配方案下达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擅自调整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对结余资金和连续结转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市县财政尚未分配到部门或下级财政的,市县财政要按规定及时交回省财政;已分配到部门或下级财政但尚未支出的,同级财政要按规定及时收回统筹使用。
第二十一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出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七章 资金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应按照绩效管理相关规定科学合理的原则设定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实行项目法管理的专项资金,由项目单位设定项目具体绩效目标,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审批;实行因素法管理的专项资金,由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设定具体绩效目标,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审核汇总。
第二十四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跟踪管理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二十五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项目单位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在年度结束后,项目单位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绩效报告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项目单位绩效报告,开展绩效自评并形成本级绩效自评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对省级项目和市县报送的自评报告进行绩效评价并形成整体绩效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绩效评价考核。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单位,督促整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将绩效评价考核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市(州)、县(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内部管理机制,合理、合规、节约使用专项资金,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管理等方面的档案,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对专项资金管理、分配、使用、绩效评价结果等进行信息公开,不断细化公开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建立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专项资管理和使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分配使用专项资金的;
(四)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致使专项资金被骗取、截留挪用,或者资金闲置沉淀的;
(五)报备拨付下达和清理盘活资金等情况弄虚作假,故意截留专项资金的;
(六)拒绝、干扰或者不配合专项资金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七)对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五年。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涉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条件、申报程序、贷后管理、补助政策和风险补偿等方面的管理规定,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党群[2016]521号),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社[2017]4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