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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数字吉林”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7-08 16: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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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财党政〔2019523

 

 

关于印发《吉林省“数字吉林”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吉林省“数字吉林”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省数字化建设和发展,省财政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吉林省“数字吉林”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数字吉林”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201973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厅预算处、法制处、绩效评价处。

吉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73日印发


附件:

 

吉林省“数字吉林”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吉林省“数字吉林”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省数字化建设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程序的通知》(吉政函201872号)及《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618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吉林省“数字吉林”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我省数字政府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应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精准有效、公开透明、注重绩效、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按照各自职责共同管理。

第五条  省财政厅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按照年度支持的重点审核批复专项资金预算;

(四)组织指导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五)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审核、分配、使用,履行管理的主体责任,配合省财政厅制定、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办法;

(二)根据“数字吉林”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做好项目的筛选、储备和评审、验收等工作;

(三)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报请省政府审批。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向省政府党组会议汇报的相关工作;

(四)负责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日常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本部门直接使用的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负责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组织对批复的项目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自评、绩效信息公开等工作;

(六)负责向省财政厅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项目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申报前期准备工作,向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报送申请报告、绩效目标等相关必要文件,并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行性负责,承担第一责任;

(二)按要求向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报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三)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保证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按年度计划合理安排使用,使用范围为:

(一)信息化系统建设。主要用于:省级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省级跨部门、跨领域数据共享的信息化建设和应用试点示范项目。

(二)购买数字化服务。主要用于购买大数据云平台服务;省级统建共享平台基础设施服务等。

(三)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数字政府建设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严禁用于补充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支出。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  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630日前启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并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按专项资金申报要求,于731日前将有关申请材料报送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申报项目应具备实施条件,当年无法实施的项目不得申报。

第十二条  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向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提报申请,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将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纳入项目库。

第十三条  同一项目(同一核心内容或关键技术)申报多项省级专项资金的,需在申报时说明已申报资金情况,原则上专项资金不重复支持其他省级专项资金已支持过的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第五章 资金分配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按项目法分配资金,实行项目库滚动管理。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统筹当年专项资金安排情况及支持重点、项目分年用款进度等因素,对已纳入项目库的项目,通过第三方评审论证、集体决策等程序确定当年拟支持项目、项目建设方式,并提出支持额度建议。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直接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六章  预算编制和资金下达

 

第十七条  每年930日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会同省财政厅,按当年专项资金实际分配下达额度的70%,将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资金的预分配方案报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分管副省长和分管财政工作副省长审定。1020日前,省财政厅将汇报材料及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提交省政府党组会议审批。1031日前,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党组会议审定的分配方案下达资金。

第十八条  省人代会批准省级预算后40日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会同省财政厅,将专项资金正式分配方案报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分管副省长和分管财政工作副省长审定。省人代会批准省级预算后50日内,省财政厅将汇报材料及专项资金正式分配方案提交省政府党组会议审批。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党组会议审定的分配方案下达资金。

 

第七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用途组织实施,加快项目执行进度。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内容或者调整预算。

第二十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出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设定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项目单位报送项目申请材料同时应报送项目绩效目标。

第二十三条  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对绩效目标进行跟踪管理和督促检查。在年度结束后,项目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绩效报告报送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对项目单位报送的自评报告进行绩效评价并形成整体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对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和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及时反馈绩效评价结果,督促整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依据项目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合规、节约使用资金,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立项、申报、评审、使用和绩效管理等方面的档案,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对专项资金管理、分配、使用、绩效评价结果等进行信息公开,不断细化公开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和申报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和复核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分配办法,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向不符合资格条件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不真实准确说明申报情况、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资金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

(四)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使用资金的。

(五)未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资金被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资金闲置沉淀的;

(六)报备拨付下达和清理盘活资金等情况弄虚作假,故意截留资金的;

(七)拒绝、干扰或者不配合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八)对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到2023年。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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