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财产业指〔2019〕1051号
延边州财政局:
按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41号)有关精神和《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19﹞570号)要求,现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中,市县功能科目收入列“1100315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支出列“2150805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
二、加强绩效跟踪与监督管理。资金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41号)(我省不再另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支持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工作的通知》(财建〔2018〕408号)、《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19﹞570号)、《工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支持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和专业资本集聚性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工作指南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函﹝2019﹞92号)的相关要求。根据实施方案确定的绩效目标和评价指标,建立完善绩效跟踪和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严格执行项目计划,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擅自串项使用、改变资金使用内容。
三、根据财政部要求,绩效目标以2019年已经由工信部合规性审核的实施方案所列目标为准,请你局收到通知后,严格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分解下达,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41号)
2、《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19﹞570号)
吉林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2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厅预算处、国库处、监督局,省人大预工委,财政部吉林监管局。
吉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年12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