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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省级公共机构节能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
省级
公共机构节能改造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吉财党群〔
2017
〕
37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共机构节能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
和
《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
级
公共机构节能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
的
,用于支持、引导
我省
公共机构开展节能改造的
专项
资金。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专项
资金
分配、
使用
和
管理遵循“统筹使用
、
突出重点
、
精准有效
、
公开透明
、
公平公正
、注重绩效
”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管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办法;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会同省
管局
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审核批复专项资金预算;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五)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省管局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作为专项资金管理的主体和责任人,配合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办法;
(二)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做好省级项目的筛选、储备和评审工作;
(三)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提报专项资金支出计划;
(四)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六)指导市(州)、县(市)政府(以下简称市县,含长白山管委会)在不改变专项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结合本级安排的相关资金,将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领域相关的资金整合使用;
(七)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日常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八)按照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县政府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市县财政部门
1、会同当地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研究、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办法;
2、组织本级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及时将省级砍块下达资金分配结果报备省财政厅;
3、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4、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县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1、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资金责任主体,完善管理机制;
2、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组织省下达市县砍块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3、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及时将资金使用情况报备省管局;
5、实施绩效管理。根据项目绩效目标,做好项目绩效工作,在规定时限内报送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6、按照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项目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申报前期准备工作,向省管局报送申请报告、绩效目标等相关必要文件,并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行性负责,承担第一责任;
(二)负责按要求向省管局报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三)负责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保证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八条
省管局建立专项资金省级项目库,实行项目滚动管理;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制订专家评审制度;健全集体议事机制和论证评议制度,组织第三方进行项目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
第三章
使用
范围
第
九
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公共机构
常规性
节能改造项目;
(二)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和新能源应用项目;
(
三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
项目
;
(
四
)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政策规定的相关支出
。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严禁用于补充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支出
。
第四章 分配方式
第十一条
省级节能改造项目分配采用项目法。由
省管局组织公共机构节能专家负责对
省级
公共机构申报的项目进行初选、评审、论证,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支持的项目和项目补助额度。在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既要统筹规划又要突出重点
,优先支持
投资少、见效快、当年
能够
完成的项目;使用新能源、新技术
即
太阳能光热、光电、地源热泵、水源热泵、LED节能灯等先进节能技术和产品的项目
。
第十二条
市县资金分配采用因素法。
具体因素指标为:
公共机构能耗下降比例(25%);用水下降比例(15%);国家节能示范单位(15%);重点工程(15%);贫困市县(15%);绩效评价(15%)。
第五章
项目
申报
与审核
第十三条
省管局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
6
月20日前部署下一年度专项资金
省级项目
申报工作
。
7
月30日前省
级
公共机构上报专项资金
项目
申请
并发布申报指南,主要包括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申报范围、申报程序、申报时间、支持方式和补助标准等内容。
逾期未报送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的(基于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报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需在申报时说明已申报其他资金支持情况,并对所说明的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省管局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的项目纳入项目库。专家对已纳入项目库的项目
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项目
申报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内容要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
(二)有明确的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主体和责任人。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省管局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
(三)
省级公共机构
申报
的
项目应当具备实施条件,2年内无法完成的项目不得申报;
应提供
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及专项经费支出预算表。
第六章
预算编制和资金下达
第十七条
每年
9月30日
前,省管局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财政厅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省财政厅对项目预算及分配
建议
进行审核。
第十
八
条
专项资金用于省级
的
部分,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省本级支出,纳入部门预算下达。
第十
九
条
用于市县的部分,每年
10
月31日前,省财政厅将下一年度分配市县专项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市县政府财政部门。市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将
上级财政部门
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预计数编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二十条
市县政府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资金后,应在
30日内分解下达,并将资金分配及下达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材料报送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
二十一
条
应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
规定的支出科目、项目执行,加快执行进度,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擅自调整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结余资金和连续结转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市县财政尚未分配到部门(含企业)或下级财政的,市县财政要按规定及时交回省财政;已分配到部门或下级财政但尚未支出的,同级财政要按规定及时收回统筹使用。
第二十四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支出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管局应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设定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实行因素法管理的专项资金,由市县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设定绩效目标,报省管局审核汇总;实行项目法管理的专项资金,由项目单位设定项目绩效目标,报省管局审批。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绩效目标进行跟踪管理和督促检查。在年度结束后,项目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绩效报告报同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市县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依据项目单位绩效报告,开展绩效自评并形成本级绩效自评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和省管局。省管局对省级项目和市县报送的自评报告进行绩效评价并形成整体绩效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在省管局、市县开展绩效自评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专项资金绩效再评价。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和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单位,督促整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好的,在安排专项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对绩效评价结果差的或出现违规问题的,削减或取消下年度专项资金。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依据项目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合规、节约使用资金,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立项、申报、评审、使用和绩效管理等方面的档案,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省管局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省管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对专项资金管理、分配、使用、绩效评价结果等进行信息公开,不断细化公开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和复核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分配办法,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向不符合资格条件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不真实准确说明申报情况、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资金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
(四)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使用资金的;
(五)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致使资金被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资金闲置沉淀的;
(六)报备拨付下达和清理盘活资金等情况弄虚作假,故意截留资金的;
(七)拒绝、干扰或者不配合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八)对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至2020年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省级公共机构节能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吉财行[2014]3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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