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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职业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教〔2016〕496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教育局,长白山管委会,公主岭市、梅河口市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职业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525号)和《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职业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职业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教育厅
2016
年6月17日
附件:
职业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和《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吉林特色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吉发[2014]22号)等有关
政策规定,省财政设立支持职业教育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结合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用于支持职业教育发展。
第二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职业教育发展补助资金,以及中央财政补助地方的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吉林特色现代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预[2016]156号
)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5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坚持
“
集中财力、扶优扶强、安全规范、绩效优先
”
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1、负责资金管理政策制度的制定与调整。
2、组织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根据省教育厅提供的职业教育等相关基础数据和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按照政策规定测算资金需求,安排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及时分配下达。
3、会同省教育厅开展补助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工作。
4、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5、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的其他职责。
(二)省教育厅主要职责:
1、配合省财政厅认真做好资金政策制度的制定、调整,提出项目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目标。
2、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提出年度补助资金支持重点和分配建议;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做好项目申报指南的制定与发布;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项目申报,做好项目合规性审核、论证和筛选;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负责提供职业教育相关基础数据。
3、调度统计补助资金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等完成情况,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
5、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市(州)县(市)财政、教育部门主要职责:
1、制定补助资金具体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目标任务、管理责任、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和绩效管理要求;加强基础信息管理,确保向上级部门提供的学生信息、职业院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
2、认真做好项目筛选、审核、申报等工作,建立项目库,对补助资金支持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
3、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并落实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的调度和监督检查。
4、做好本区域内补助资金支持项目的验收和资金使用绩效考评、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五条
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我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扶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市(州)公办高职院校提高生均拨款水平。
(二)支持市县建立和不断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公用经费拨款制度。
(三)支持加强“双师型”专任教师培养、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支持职业院校设立兼职教师岗位,优化教师队伍人员结构。
(四)引导加快中等职业学校的布局调整。
(五)支持改善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
(六)支持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
(七)支持省级示范性职业院校、品牌专业群和示范专业建设,以及支持校企共建覆盖专业大类的省级示范性实习实训基地等项目。
(八)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加快发展吉林特色现代职业教育重点项目等。
第七条
补助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严禁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严禁用于补充市(州)县(市)主管部门的管理费用和工作经费,严禁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资金申报要求和时限
第八条
各市(州)县(市)教育、财政部门根据补助资金的支持方向与重点,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上报相关文字材料
。
具体要求:
(一)按因素法分配补助资金需要上报材料包括:
1、对申报公办高职院校提高生均拨款水平、提高中职学校公用经费拨款水平、中职学校布局调整和改善办学条件的补助资金,各市(州)县(市)教育、财政部门要于每年2月10日前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上报申报材料
。
具体包括:一是上年度工作总结:①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使用情况。②绩效目标完成情况。③本级财政投入情况。二是当年工作计划:①年度工作任务目标。②资金绩效目标。③申请省级补助和本级资金安排计划。每年2月15日前,省教育厅应将各市(州)县(市)上报补助资金申报材料梳理汇总,连同用于因素法分配资金的相关基础数据一并送省财政厅。
2、对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所需补助资金,由各市(州)县(市)教育、人社部门分别于每年6月10日和10月10日前将受助学生人数,上报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经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审核汇总后,分别于每年7月10日和11月10日前,将受助学生人数提供给省财政厅。
(二)按项目法分配补助资金的项目。①每年4月30日前, 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发布项目申报指南。②每年5月20日前,各市(州)县(市)教育、财政部门将项目材料报教育厅、省财政厅。③6月20日前,省教育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评审,提出项目和资金分配建议;省财政厅结合年度补助资金规模和预算管理要求,审核确定扶持项目和资金额度。
第九条
市县教育和财政部门要应严格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申报材料,逾期不提交,视同自动放弃申请补助资金。
第五章
资金分配
第十条
市县职业教育发展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因素法选取的因素依据省教育厅发布的教育经费统计数据、事业发展统计资料以及由省教育厅汇总后的市县申报材料数据;项目法依据项目评审结果进行分配。
(一)因素法
对市(州)公办高职院校提高生均拨款水平、建立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公用经费拨款制度、引导各市县加快中等职业学校布局调整、中等职业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等项目,根据项目特点主要选取以下因素进行分配,主要包括:市州提高生均拨款水平投入情况、基础资金奖补比例、激励性奖补、全日制在校生人数、市县生均公用经费制度建立、经费投入情况、布局调整前中等职业学校数量、布局调整后保留的学校数量、年度目标完成情况、专任教师人数、仪器设备值、建筑面积、享受免学费和助学金政策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和规定的资金分担比例等因素。
(二)项目法
1、
市县“双师型”专任教师培养、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以及支持职业院校设立兼职教师岗位,优化教师队伍人员结构等项目。主要依据国家和省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进行资金分配。
2、省级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品牌专业群和示范专业建设,省级示范性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加快发展吉林特色现代职业教育重点项目,依据省教育厅提供的项目评审和公示结果进行分配。
第六章 资金拨付和使用
第十一条
每年
10
月末前,省财政厅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数;
省人代会审查批准年度预算草案后
60
日内,省财政印发当年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预算文件
,
同时抄送省教育厅。其中,分配下达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文件后,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在收到上级预算文件后30日内,将资金分配落实到具体项目或职业院校。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下达预算规定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如确需变更、调整的,市县财政部门
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前提下,结合本级资金安排情况,将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领域相关的专项转移支付整合使用,报同级政府批准后,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违规将补助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或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依法应实行政府采购的,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实施。确因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情况特殊需要上级主管部门集中采购的,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要严格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支出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做好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专门建账核算,合理、合规、高效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的立项、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管理档案,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市(州)县(市)要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制度,及时向上级教育、财政部门报送年度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各级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细化公开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实行
“
谁使用、谁负责
”
的责任机制,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对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期限为5年(2016-2020年)。原发布的《吉林省省级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14〕39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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