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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7年第二批城乡义务教育中小学公用经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
吉财教指[2017] 452号
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7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17] 25号),根据2016—2017学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现核定你市(州)、县(市)2017年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含民办学校免学杂费补助资金)143250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07292万元,省级资金35958万元;已提前下达补助资金119289万元,其中,中央资金96289万元,省级资金23000万元;本次下达补助资金23961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1003万元(用于补助农村薄弱学校6263万元),省级资金12958万元(具体分配情况见附件)。此项指标列2017年有关预算科目,其中:收入列 “1100221义务教育等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分类列“20502普通教育”相关支出科目,支出经济分类列“30299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城乡义务教育公办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在此基础上,对公办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农村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政策;落实补助取暖费政策,取暖费补助标准为年生均185元。落实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延边州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区),中央和地方按8∶2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省和市(州)县(市)按6∶4比例分担。增加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和取暖地区学校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生公用经费所需资金,按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担比例执行。对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除标准按国家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即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核拨民办学校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后,民办学校要按相同标准核减对学生的收费。
二、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均衡拨付。在分配公用经费和取暖费补助资金时,可通过设定调整系数(在校生人数多的学校适当降低系数,在校生人数少的学校适当提高系数)向学校规模小、学生人数少的薄弱学校倾斜。
三、各地要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强化措施,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附件:2017年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含民办学校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分配表
吉林省财政厅
2017
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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