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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拨付2017年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吉财产业指〔2017〕1375号
关于拨付2017年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
发展专项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财政局:
按照省政府《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有关精神和《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产业〔2017〕515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 万元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中,省级单位支出列入“2150805中小企业发展专项”预算科目,市县收入列“1100315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预算科目,支出列“2150805中小企业发展专项”预算科目,支出经济类科目列“30499”“其他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
二、请严格执行项目计划,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擅自串项使用、改变建设内容,同时要加强跟踪问效,避免资金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三、请抓紧组织项目实施,若无特殊原因,资金在三个月内仍未安排使用的,省财政将予以收回,另行统筹安排。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严防挤占、挪用、截留等违规、违纪行为。
附件1:2017年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第二批汇总表(不下发)
附件2: 2017年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第二批明细表
吉林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14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厅预算处、国库处、监督检查局。
吉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7年1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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