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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拨付2017年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的通知
吉财产业指【2017】1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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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政府《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有关精神和《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产业〔2017〕515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11730万元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中,省级单位支出列入“2150805中小企业发展专项”预算科目,市县收入列“1100315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预算科目,支出列“2150805中小企业发展专项”预算科目,支出经济类科目列“30499”“其他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
二、按照吉政办发〔2017〕22号精神,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和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的基础上,专项资金要遵循产业发展规律,聚焦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集中资金解决产业发展的短板和突出问题,资金具体分配权交给市县,请充分发挥基层优势,结合本级安排的相关资金,加大统筹力度。
三、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根据《吉林省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吉财预[2016]701号),将2017年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批复给你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和批复的绩效目标,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措施,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科学、合理使用专项资金。资金分配结果要向全社会公示,并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严防挤占、挪用、截留等违规、违纪行为。
吉林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14日
抄送:厅预算处、国库处。
吉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7年1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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