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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财政专项资金清单
污染防治和环境监测监察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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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污染防治和环境监测监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7-07-10 15: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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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财建 [2017]48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污染防治和环境监测监察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 、《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吉财预 〔201 6 156号 等有关规定, 结合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污染防治和环境监测监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通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 全省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及环境 监管能力建设 等方面的 财政 资金。
条  专项资金管理 和使用 遵循 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 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二)会同 省环境保护厅 根据情况变化调整或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办法。
(三)负责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审核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定。
(四)对 省环境保护厅 提报的专项资金 分配意见 进行审核, 级次编入省本级预算和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预算。
(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六)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财政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省环境保护厅 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的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并提出专项资金的实施周期和绩效目标。
(二)作为专项资金管理的主体和责任人,配合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资金使用责任主体,完善管理机制。
(三)提出年度支持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做好项目的合规性审核、筛选、储备和组织项目评审工作。
(四)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报专项资金 分配意见
(五)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并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跟踪检查。按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和年度目标评价等工作,组织开展项目验收,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提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告。做好专项资金管理有关的信息公开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中省直单位及市县财政、 环保 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本单位资金申报工作。
(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坚决杜绝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三)对省级采取因素法分配下达的资金,制定本地具体 具体实施 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管理职责、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和绩效管理等内容。并根据省里确定的支持范围和任务清单,按照轻重缓急,自主确定支持方式和扶持项目。
(四)严格执行财政资金支出预算,认真组织本单位、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实施,对财政资金的预算执行、使用和监管负责。
(五)按规定做好项目验收、绩效考核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准备申报材料,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按程序进行项目申报。
(二)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定期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当地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三)根据绩效目标认真组织项目推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财务规定,自觉接受各级财政、审计和业务主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四)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撰写绩效自评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 提升环境监管能力 建设支出。 具体包括:
(一)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支出;
(二)水污染防治方面支出;
)土壤污染防治 方面 支出;
)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方面 支出;
(五)秸秆综合利用方面支出;
自然生态保护方面支出
(七) 省委、省政府 规定 的其他 污染防治支出。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持下列项目:
(一)严禁用于补充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支出等。
(二)除国家规定可提取部分工作经费的个别委托类专项转移支付外,各市县、各部门不得在专项资金中违规提取工作经费。
第十条  对确需安排的重大课题研究经费从严控制。
 
 
章   分配方式方法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一)省级 监管能力建设支出 ,实行项目法分配。
(二)对 分配给市县的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竞争性等方式分配。
第十二条  对采用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市县的专项资金,省 环境保护厅 会同省财政厅, 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和污染物总量排放情况、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程进展情况、县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评价结果、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  及资金使用绩效等因素 ,计算确定各市县专项资金分配额度,切块下达市县。市县政府相关部门对省级切块下达的资金,按照省里确定的年度重点投入方向,择优选择项目编制各地年度实施方案,上报省 环境保护厅 、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  对采用竞争性分配的专项资金,省财政厅会同省 环境保护厅 ,根据国家和省级 环境保护 要求,确定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组织地方申报实施方案,通过竞争性评审,择优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对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省 环境保护厅 会同 省财政厅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通过发布公告、第三方评审、集体决策等程序择优分配,采取 投资补助 方式予以支持。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的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要对项目终身负责。
第十五条    对采用专家评审的,省 环境保护厅 组织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评审项目时,须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
第十六条    对采用第三方评审的,项目主管部门作为委托主体,要制定评审方案,明确第三方应具备的资质、选择程序和评审内容等。
第十七条   对获得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予重复支持。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八条   省环境保护厅 每年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全省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重点 ,最迟每年6月中旬以前发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明确申报原则、申报范围、资格条件、申报时间、具体支持方式与比例以及其他具体要求。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如下:
(一)竞争性评审申报程序
市县 财政 部门 会同 环境保护部门 对照申报指南,明确筛选标准,准备竞争性评审材料,上报省财政厅和 省环境保护厅
(二)项目法申报程序
中、省直单位项目直接向 省环境保护厅 、省财政厅申报。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审核程序如下:
(一)竞争性评审审核程序
省财政厅会同 省环境保护厅 通过聘请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对 市县 提报的竞争性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核查,形成资金分配意见,并公示结果。
(二)项目法审核程序
省环境保护厅 会同省财政厅通过聘请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开展项目评审工作,并出具评审意见。 省环境保护厅 根据评审意见形成资金分配意见,送省财政厅审核。
第二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厅 会同省财政厅对审核评审情况,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安排意见,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第二十三条   省环境保护厅 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计划抄报省财政厅。
 
第六章   预算编制和资金下达
 
第二十四条  对专项资金中省本级支出部分,省财政编入省本级支出预算,能纳入部门预算的纳入部门预算,不能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的,在省人代会批准省级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专项资金。
第二十五条 对专项资金中省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部分,省财政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市县财政,下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执行数的70%,并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专项资金。对确需据实结算的特殊项目,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最后一期的下达时间一般不迟于9月30日。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公示制度,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申报指南、分配结果等信息全部通过 省环境保护厅 、省财政厅网站和省政府政务服务网及时向社会公开。财政、 环境保护 部门要在资金审批下达前将拟分配方案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七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要求,专项资金要严格按规定的支出科目、项目执行,加快执行进度,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擅自调整。
第二十八条  因素法、竞争性分配的专项资金,市县财政部门在接到省下达的资金指标30日内分解下达并报备。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市县财政部门在接到省下达的资金指标7日内下达到资金使用单位。
第三十条  对结余资金和连续结转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市县财政尚未分配到部门(含企业)或下级财政的,市县财政要按规定及时交回省财政;已分配到部门或下级财政但尚未支出的,同级财政要按规定及时收回统筹使用。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提报专项资金申请、 省环境保护厅 提报专项资金安排和分配建议时,应当按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填报“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制定明确、具体,且在一定时限内可实现的绩效目标,并细化和量化。
第三十二条  各 市县 和资金使用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认真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三条   省环境保护厅 负责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督查。项目完成后,依照批复的绩效目标,总结分析项目目标完成情况,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和专项资金整体绩效自评,并将专项资金整体绩效报告等报省财政厅。
第三十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组织开展财政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按照《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规定,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依据项目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节约使用资金。 省环境保护厅 对项目进展、资金执行情况跟踪管理和督察;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专项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和复核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分配办法,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向不符合资格条件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不真实准确说明申报情况、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资金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
(四)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使用资金的;
(五)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致使资金被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资金闲置沉淀的;
(六)报备拨付下达和清理盘活资金等情况弄虚作假,故意截留资金的;
(七)拒绝、干扰或者不配合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八)对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到20 19 年。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 环境保护厅 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接到本办法后, 各地可 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 环境保护厅 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 省财政厅、省 环境保护 厅印发的《吉林省污染 防治和环境监测监察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吉财建[201 6 ] 474 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财政厅
201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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