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财农发[2017]1014号
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公主岭市、梅河口市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积极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发[2016]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6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省定连片特困地区县(市、区)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60号),充分发挥农业综合开发职能作用,积极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我厅对《吉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作了补充规定。现将《<吉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吉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吉林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