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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吉林省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吉财党群〔2017〕1030号
关于对《吉林省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旅游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财政局、旅游局,各县(市)财政局、旅游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6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省定连片特困地区县(市、区)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60号)精神,现就《吉林省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由县级按照国家和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有关文件要求,可根据脱贫攻坚需要统筹安排使用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旅游景区内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资金)。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省级连片特困地区县(市、区),由县级按照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有关文件要求,可根据脱贫攻坚需要统筹安排使用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旅游景区内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资金)。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7年12月6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吉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7年1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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