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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8-31 16: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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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财党群〔2017〕613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旅游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旅游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财政局、旅游局,各县(市)财政局、旅游局:
为规范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旅发委研究制定了《吉林省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7年8月8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厅预算处、国库处。
吉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7年8月8日印发


附件:
 
吉林省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吉林省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我省旅游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使用、突出重点、精准有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省旅发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办法;
(二)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审核批复专项资金预算;
(四)组织指导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五)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省旅发委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作为专项资金管理的主体和责任人,配合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办法;
(二)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做好省级项目和市县重大冰雪旅游项目的筛选、储备和评审、验收等工作;
(三)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经委党组集体研究,向省财政厅提报专项资金支出计划;
(四)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六)指导市(州)、县(市)政府(以下简称市县,含长白山管委会)在不改变专项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结合本级安排的相关资金,将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领域相关的资金整合使用;
(七)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日常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本部门直接使用的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八)按照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县政府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市县财政部门
1、会同当地旅游管理部门研究、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办法;
2、组织本级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及时将省级砍块下达资金分配结果报备省财政厅;
3、会同旅游管理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4、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5、按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县旅游管理部门
1、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资金责任主体,完善管理机制;
2、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申报要求,做好重大冰雪旅游项目筛选和申报工作。按照时限要求报送有关申请材料,并保证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有效性;
3、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市县砍块资金分配建议;
4、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及时将资金使用情况报备省旅发委;
5、实施绩效管理。根据项目绩效目标,做好项目绩效工作,在规定时限内报送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6、按照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项目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申报前期准备工作,向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报告、绩效目标等相关必要文件,并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行性负责,承担第一责任;
(二)负责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三)负责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保证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八条   省旅发委要完善项目管理和评审机制,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实行项目滚动管理;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制订专家评审制度;健全集体议事机制和论证评议制度,组织第三方进行项目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九条   专项资金应按年度计划合理安排使用,使用范围包括:项目开发、宣传促销、航线开发与培育、旅游重大规划编制及课题研究。
(一)项目开发。主要用于符合全省旅游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重点项目建设,包括:旅游景区(点)、乡村旅游点等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新业态项目开发;旅游商品研发与推介;智慧旅游项目开发;新增5A级景区一次性奖励。
(二)宣传促销。主要用于在各类媒介载体进行旅游广告宣传;在重要客源地市场开展营销推介活动;在域内外组织开展和参加旅游展会、博览会、论坛及旅游节事活动等;在境内外设立旅游推广机构的运营补助;省内及跨境旅游线路开发、宣传、推介;中外媒体、旅行商、投资商等采风踏线;设计、制作、推广宣传纪念品等;省内旅游企业开拓旅游市场奖补。
(三)航线开发与培育。主要用于省政府确定的重点航线开发、培育;航线开发增量奖补;开展国内外重点客源地、目的地包机业务奖补;航线配套地面服务奖补。
(四)重大规划编制及课题研究。主要用于编制修订重大旅游规划;建立使用旅游项目库及专家评审库;重大旅游发展课题研究。对确需安排的重大课题研究和发展规划项目经费从严控制。
(五)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政策规定的相关支出。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严禁用于补充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支出。
 
第四章 分配方式
 
第十一条  省级项目及市县重大冰雪旅游项目资金
按项目法分配资金。主要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通过发布公告、第三方评审、集体决策等程序择优分配,省旅发委根据项目的性质确定支持方式和补助额度。主要采取贴息、事后奖补和直接补助的支持方式。    
(一)贴息:旅游景区(点)基础设施建设、旅游项目(含新业态)开发。贴息资金的贴补率不超过当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多不超过3年。
(二)事后奖补:旅游商品研发;省内旅游企业组织入域游、包机、专列、包船游等开拓旅游市场项目。经有项目评估资质的第三方单位验收合格后,按具体实施细则给予补助。
(三)直接补助:广告宣传、重要推介展会及节事活动、旅游宣传纪念品、境内外旅游推广机构设立及运营、游客集散(咨询)服务中心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二条  引导市县旅游产业发展资金
(一)按因素法分配资金。选取因素及权重为:旅游业增加值占当地GDP比重(10%)、年接待游客人次增长率(10%)、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15%)、国家4A级以上景区(10%)、3A级以上乡村旅游点(10%)、国定和省定贫困市县(10%)、承担全省旅游年度重点工作(15%)、绩效评价结果(20%)。
(二)实施因素法分配给市县的专项资金,在资金使用、监督和项目评审等方面由市县政府负责。市县政府可根据省里确定的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结合当地资源和产业优势自主确定项目和支持方式。
第十三条  省级航线开发与培育资金
通过事后定额补贴与动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资金。每条航线只能享受一种补贴方式,并且在协议签订后不得变更补贴方式。补贴航线培育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一)定额补贴。主要是指域内外新开或复航重点定期航线补助;对航空公司(不含基地分公司)在长春机场新增过夜飞机补助;对加密重点城市航线(航班)补助;对域内外不定期航线(旅游包机)补助。
(二)动态补贴。省旅发委、省财政厅与航空公司商洽后,以双方共同认定的补贴方式和标准予以补贴。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四条  省级项目及市县重大冰雪旅游项目
(一)省旅发委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6月30日前部署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并发布申报指南,主要包括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申报范围、申报程序、申报时间、支持方式和补助标准等内容。
省级项目单位、市县旅游管理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按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要求,于7月31日前将有关申请材料报送省旅发委和省财政厅。逾期未报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申请应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逐级申报受理,不得越级。申报项目应具备实施条件,短期内无法实施的项目不得申报。
(二)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的(基于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报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需在申报时说明已申报其他资金支持情况,并对所说明的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省旅发委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委托第三方评审,对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的项目纳入项目库。专家对已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根据当年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区分轻重缓急,根据项目总投资、完成投资额、建设内容、建设进展及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因素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省级航线开发与培育补贴
省旅发委会同省财政厅受理并确认航线为可享受补贴航线。省旅发委同定期航线企业签订补贴协议,航空企业按照协议约定日期向省旅发委申请拨付补贴;申请不定期航线补贴的企业需提前向省旅发委进行补贴申请备案,不需签订协议,在所申请航班全部运营结束后申请拨付补贴。省旅发委依据机场起降架次证明等资料对补贴申请进行审核。  
 
第六章  预算编制和资金下达
 
第十六条  每年9月15日前,省旅发委向省财政厅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省财政厅对分配建议及项目预算审核后,会同省旅发委将专项资金分配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按照省政府审定的专项资金分配意见,用于省直的部分,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省本级支出,纳入部门预算下达。用于市县的部分,每年10月31日前,省财政厅将预计数提前下达市县政府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市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将省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预计数编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十九条  市县政府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资金后,应在30日内分解下达,并将资金分配及下达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材料报送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省旅发委和市县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超预算扩大开支范围。
第二十一条  负责将资金分配到企业的财政部门和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在资金审批下达前将拟分配方案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七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支出科目、项目执行,加快执行进度,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擅自调整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结余资金和连续结转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市县财政尚未分配到部门(含企业)或下级财政的,市县财政要按规定及时交回省财政;已分配到部门或下级财政但尚未支出的,同级财政要按规定及时收回统筹使用。
第二十四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支出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旅发委应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设定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实行因素法管理的专项资金,由市县旅游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设定绩效目标,报省旅发委审核汇总;实行项目法管理的专项资金,由项目单位设定项目绩效目标,报省旅发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  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对绩效目标进行跟踪管理和督促检查。在年度结束后,项目单位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绩效报告报同级旅游管理部门。市县旅游管理部门依据项目单位绩效报告,开展绩效自评并形成本级绩效自评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和省旅发委。省旅发委对省级项目和市县报送的自评报告进行绩效评价并形成整体绩效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对省旅发委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考核评价。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和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单位,督促整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以后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好的,在安排专项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对绩效评价结果差的或出现违规问题的,削减或取消下年度专项资金。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依据项目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合规、节约使用资金,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立项、申报、评审、使用和绩效管理等方面的档案,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省旅发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对专项资金管理、分配、使用、绩效评价结果等进行信息公开,不断细化公开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和复核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分配办法,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向不符合资格条件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不真实准确说明申报情况、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资金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
(四)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使用资金的;
(五)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致使资金被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资金闲置沉淀的;
(六)报备拨付下达和清理盘活资金等情况弄虚作假,故意截留资金的;
(七)拒绝、干扰或者不配合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八)对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至2020年。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旅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吉林省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吉财行〔2014〕34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报省财政厅、省旅发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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