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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吉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 2017-11-08 14: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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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财金【2017 805号
根据《吉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金[2017]532号),现将2017年度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项目及申报材料
(一)支持农村普惠金融发展。
1.支持“三支柱一市场”体系建设。对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在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期间设立,主要推动农村基础金融、物权增信、信用信息、产权交易市场“三支柱一市场”体系建设的各级机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其中,省级机构给予100万元,市级给予20万元,县级给予15万元,乡(镇)给予10万元,村级给予3万元。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2)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4)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合作协议及营业站点影像资料。
2.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16年,在吉林省境内新设立的村镇银行,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100万元;新设立的贷款公司和农村互助社,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50万元。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2)吉林银监局批复复印件;(3)金融机构许可证复印件;(4)营业执照复印件。
3.支持农村金融网点建设。2016年,在乡(镇)及以下新设立营业网点的银行金融机构,每新设立一个营业网点,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10万元;保险金融机构,每新设一个保险服务站,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3万元。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2)金融监管部门关于新增网点的批复文件复印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4)乡(镇)政府证明材料。
4.支持农村信贷增长。对小额贷款公司经地方主管部门和省金融办审批转型为专业支农小额贷款公司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2万元。对2016年涉农贷款发放额度达到贷款总额50%(含)以上,且贷款利率上浮比例不高于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一倍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其当年贷款年度平均余额(4个季度末余额除以4,下同)给予1%的风险补偿(单个公司最高补偿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2)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批复文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4)年度会计报表;(5)贷款每季度余额明细表。
5.支持拓宽农村融资渠道。对在吉林省境内注册、推动土地收益保证贷款发放、2016年度发生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贷款不良率在3%(含)以下的物权融资农业发展公司,按其贷款发放额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10万元经费补助。对2016年度新发放的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给予1个百分点的贴息。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2)省金融办土地收益保证贷款信息系统数据报表;(3)营业执照复印件;(4)物权融资农业发展公司年度业务明细表及所出具的保证承诺函复印件;(5)土地收益保证贷款发放明细表。
(二)支持金融创新。
1.对金融机构2016年推出的可复制性强、推广范围达到全省30%以上地区的创新性金融服务和产品,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奖励;针对贫困地区推出的在金融领域中有引领示范作用,推动贫困地区发展成绩突出,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效果明显,并达到一定规模的金融服务和产品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2)创新产品项目说明书;(3)总公司对业务开展审批的相关证明;(4)当年业务开展情况证明。
2.对保险公司在2016年开展的涉农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按其保险保证金额的年度平均余额,给予不超过1%的风险补偿。单个公司最高补偿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2)涉农贷款保证保险季度余额明细表;(3)保证保险合同复印件。
(三)支持金融业态发展。
1.对2016年在吉林省境内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及金融企业(不含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经费补助500万元;注册资本在5亿元(含)至10亿元,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300万元;注册资本在2亿元(含)至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200万元。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2)金融监管部门批复;(3)营业执照;(4)运营资本证明。
2.2016年,对在吉林省境内新设立全国性银行机构省级分支机构,实际运营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200万元;对其它新设金融机构省级分支机构,按其注册资本或实际运营资本,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50-100万元。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2)金融监管部门批复;(3)营业执照;(4)运营资本证明。
3.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2016年,对获得金融管理部门备案或纳入专项整治并完成整改的,在吉林省境内注册的规模较大、经营规范、行业影响力较强的,风险防控良好且无重大风险事项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年度实现交易总额(或撮合的业务总额)达到人民币5亿元(含)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100万元;企业年度实现交易总额(或撮合的业务总额)达到3亿元(含)至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70万元;企业年度实现交易总额(或撮合的业务总额)达到人民币1亿元(含)至3亿元的,给予经费补助50万元;企业年度实现交易总额(或撮合的业务总额)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给予经费补助30万元。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2)金融管理部门的备案文件或完成整改证明文件;(3)注册资本的认缴证明;(4)企业交易(或撮合业务)业务审计报告;(5)合作存管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出具的业务资金证明及交易流水;(6)无重大风险承诺书。
(四)支持长春东北亚金融总部基地建设(单一机构不能与上一项重复申请)。
1.2016年,在东北亚金融总部基地新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或新迁入的域外法人金融机构,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经费补助10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500万元;注册资本2亿元(含)至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300万元。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2)金融监管部门批复;(3)营业执照;(4)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
2.2016年,在东北亚金融总部基地新设立的银行机构省级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300万元;对其他新设金融机构省级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100万元。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2)金融监管(管理)部门批复;(3)营业执照;(4)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
3.对原在省内其他区域,2016年迁入东北亚金融总部基地的法人金融机构,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10亿元(含)人民币以上的,一次性给予经费补助2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100万元;注册资本2亿元(含)至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50万元。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2)金融监管部门批复;(3)前后两个阶段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
4.对原在省内其他区域,2016年迁入东北地金融总部基地的金融机构省级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100万元;对其他新迁入的类金融机构省级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50万元。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2)金融监管部门批复;(3)前后两个阶段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
(五)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1.对2016年省内成功开展市场化、法制化债转股的银行金融机构,债转股额度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债转股额度3亿元(含)至5亿元的,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70万元;债转股额度1亿元至3亿元的,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债转股额度1亿元以下的,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2)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协议。
2.对2016年度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省内企业按其融资额度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2)银监局批复。
3.对2016年投资省内实体经济(商业地产除外)的基金、保险、股权投资类企业,按其当年新增投资额每1亿元,奖励10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200万元)。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2)营业执照复印件;(3)股权(债权)投资协议;(4)资金划款证明。
4.对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按照《省政府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任务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企业信贷周转基金的各级机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其中:省级机构给予100万元,市级机构给予20万元,县级机构给予10万元。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2)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3)与金融管理部门、合作金融机构签订的三方协议资料。
(六)支持资本市场发展。
1.对2016年完成辅导备案并纳入我省年度重点培育计划的拟上市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上市前期补助。2016年拟上市企业申报材料被国家监管部门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100万元。在境外上市的省内企业,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100万元。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2)营业执照复印件;(3)完成辅导备案证明或证监会受理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文件通知书。
2.2016年,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20万元;在其他地方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10万元。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2)营业执照复印件;(3)股转系统受理函。
(七)支持农村信用社改制。
在我省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期间,对成功清收处置不良资产达到2亿元(含)以上的农村信用社,未发生风险事件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2)吉林银监局批复复印件;(3)金融机构许可证复印件;(4)营业执照复印件;(5)无重大风险承诺书。
(八)加强金融监管和绩效评价。
1.2016年在金融监管、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等方面做出贡献的部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2)有关证明文件。
2.对2016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达到优秀的地方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评价结果达到优秀的担保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2)金融机构绩效评价报告。
3.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银发[2010]262号)确定的考核标准,对年度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考核达标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2)营业执照复印件;(3)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年度考核结果报告。
二、申报程序
(一)省级以上资金申请单位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财政厅和省金融办各一份。
(二)各(市、州)、县(市、区)资金申请单位,申报材料经由各地金融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并出具审核意见后,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金融办各一份。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据实上报,严禁弄虚作假。
(二)报送2017年度申报材料同时上报2016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三)申报材料要做到规范、完整,《吉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申请表》中的相关信息要填写完整。申报材料不完整及未按时间要求上报的,没有同时报送财政部门和金融办的,视为不合格项目。
(四)申报时间截止时间:2017年10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彭莎琳,电话:0431-88553978
          陈  洋,电话:0431-88550778
省金融办:崔  达,电话:0431-88904924
郭东秀,电话:0431-88904216
          王琳琳,电话:0431-88904205
          谢赫亓,电话:0431-88904217
          崔潞青,电话:0431-88904043
附件:吉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申请表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7年11月8日
附件
吉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申请表(表样)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开户银行名称    
单位开户银行帐号    
申请项目    
申请金额    
(    万元    )    
单位负责人:    
(单位公章)    
                                     
金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注:申请项目请填写具体项目,而不是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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