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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
《
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
》
(吉政办发〔2017〕22号)规定
,
为切实解决
财政资金投向固化、使用碎片化、分配行政化、资金使用效率低等问题,
规范和加强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
并着眼于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强化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的事权和支出责任,
提高资金使用的
精准性、有效性,我厅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
《吉林省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建
〔2014〕
287号
)进行了修订完善,经省政府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23日
吉林省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吉林省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
专项资金
”
)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
和《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等
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工作,提升安全生产能力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统筹
使用
、突出重点、安全规范、
公开透明
、
公平公正
、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
二
章 管理职责
第
四
条
省财政厅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
事
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
侧重资金执行效率监管,
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情况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审核批复专项资金预算;
(
四
)
配合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申报指南、评审、下达项目计划,审核拨付资金;
(
五
)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绩效目标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六)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
七
)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
(
八
)法律、法律、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
五
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作为专项资金管理主体,
主要职责:
(一)负责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的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并提出效益目标;
(二)负责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提报专项资金支出计划;
(三)配合省财政厅调整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
侧重资金使用绩效监管,统筹使用和分配专项资金,不得按部门内设机构进行切块管理,
制定项目实施的管理流程,完善管理机制;
(四)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做好申报项目的征集、筛选、和审核工作;
(五)组织实施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并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日常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本部门直接使用的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
计
核算;
(七)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
(八)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
六
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单位,要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对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把关,各市(州)县(市)相关部门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
三
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
(一)安全生产监管和支撑体系建设
,
主要包括安全检验
,
检测装备
,
执法装备,教育培训和科技研发等;
(二)安全生产预防工作
,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重点行业领域的重大灾害整治;
(三)煤矿安全和瓦斯综合治理工作
,
主要包括煤矿瓦斯监测监控、抽采项目研究和升级改造,煤层气地面抽采利用等;
(四)省级安全生产
风险预警与防控体系建设,
主要包括在线监测、预警、调度和监管执法
等
;
(五)省级应急救援队伍(基地)建设项目;
(
六
)
国家和
省委、省政府
政策规定
的
相关支出;
(
七
)
除国家规定可提取部分工作经费的个别委托类专项转移支付外,各市、县部门不得在专项资金中违规提取工作经费;
第
八
条
专项资金支持以无偿补助方式为主。
第四章
项目
申报与评审
第
九
条
专项资金预算实行项目
法
管理。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时,年初细化落实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专项资金总额的70%。其余部分在具体使用时,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厅提出安排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第
十
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年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在
7月
底前
发布《吉林省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范围、申报时间、支持方式以及其他要求。
第
十一
条
申报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
(
州
)
、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联合组织申报,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
中
(
省
)直单位直接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
二
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厅根据项目申报审核情况,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向社会公示至少7日后
,
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
三
条
专项资金中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实施项目评审工作。评审项目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对需要到现场踏查的项目,要到现场进行踏查评审。
第五章
资金
下达
与使用
管理
第十
四
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由省财政厅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除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外,专项资金年初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的部分,要在每年4月底前下达拨付;执行中下达的部分,要在每年9月底前下达拨付。
第十
五
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督导省直、市(州)县(市)相关部门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
。
第十
六
条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要及时组织项目实施
。
第
十
七
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六章
绩效
管理
第
十
八
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依据项目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合规、节约使用资金。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管理等方面档案,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州)、县(市)相关部门应当监督项目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强化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年要将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考核完成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
省
财政厅按照省政府关于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引入第三方考核评价力量,对专项资金管理及支持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
二
十
一
条
按照《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
69号)规定,加强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的协调配合,建立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专项监督与日常监督相衔接的全过程监督机制,切实强化对财政资金监管薄弱环节的监管。
第
二
十
二
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开,便于社会公众了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
二十三
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
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和复核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分配办法,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向不符合资格条件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
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不真实准确说明申报情况、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资金的;
(三)
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
(四)
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使用资金的;
(五)
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致使资金被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资金闲置沉淀的;
(六)
报备拨付下达和清理盘活资金等情况弄虚作假,故意截留资金的;
(七)
拒绝、干扰或者不配合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八)
对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九)
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
二
十
四
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
二
十
五
条
专项资金有效期至20
18
年
。
第
二十六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原《吉林省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建〔2014〕2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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