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住院医师/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财社[2013]401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社管办,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各有关高校:
为加强住院医师/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研究制订了《吉林省住院医师/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住院医师/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卫生计生委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3年6月24日
附件
吉林省住院医师/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吉卫联发[2011]53号)、《吉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吉卫发[2011]271号)、《吉林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吉中医发[2011]182号)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住院医师/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安排,用于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以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学员可自筹经费参加培训。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要坚持项目单位自筹、政府适当补助等多元投入相结合;坚持公平、公正、奖补结合、绩效考核、跟踪问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相互协作、密切配合,管理和使用好专项资金。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适用对象、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适用于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设置在医疗机构的住院医师/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基地,以及经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批准组织招录的符合招录条件并与培训基地签订有关协议的培训对象。
第六条 专项资金按支持方向分住院医师/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补助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补助两部分。其中,培训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与开展规范化培训相关的技能训练材料消耗、师资带教、业务培训(会务)费、资料费(含编辑、排版、校对、印刷)以及学员人事管理等费用支出。基地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与开展规范化培训相关的培训设施完善、仪器设备购置及师资培训、信息化管理平台升级维护等支出。
第七条 住院医师/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补助暂按年人均1万元标准安排。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和拨付使用
第八条 住院医师/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补助由项目单位根据培训实际人数向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申报,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培训基地与招录培训人员签订协议原件、《住院医师/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专项补助资金审核表》(见附件1)、《住院医师/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人员汇总表》(见附件2),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提出专项资金补助意见,汇总后一并报省财政厅。
第九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补助由项目单位根据基地建设实际向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申报,申报时填报《吉林省住院医师规范培训基地建设项目专项补助资金审核表》(见附件3),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提出专项资金补助意见,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第十条 对住院医师/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补助,省财政厅按照既定标准、核定人数以及培训考核结果等确定补助额度;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补助,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按照客观公正、科学效率、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建设,必要应进行实地考察,择优确定支持的项目单位和额度。补助额度确定后,由省财政厅将资金直接拨付培训基地所在医院或所在医院的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原则上应于3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基地所在医院。
第十一条 住院医师/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专项补助资金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开展培训相关工作。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原则上应于资金下达后6个月内完成项目建设;确因政策性等因素在规定时限不能完成预算,以及需特殊调整项目内容的,应报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项目单位应于次年将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报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并汇总上报省财政厅。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对象、程序使用,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 使用专项资金购置相关设备,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程序。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资产的均属国有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建立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对项目资金要实行专账核算,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同级财政、卫生、中医药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执行和管理专项资金,建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将定期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或检查,发现问题的,暂停拨款并责成整改。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撤消培训基地建设任务并取消其3—5年项目申报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培训基地及卫生、中医药部门要分别加强对培训过程和培训结业的组织考核,以培训过程考核为重点。培训项目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每周期结束后,项目单位要开展总结评估,并向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上报绩效报告。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将组织进行项目绩效评价。主要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及效果、为实现绩效目标采取的措施、项目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科学评价、分析。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补助依据,以及项目单位再次申报相关项目的重要参考因素。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其次年项目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吉林省住院医师/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专项补助资金审核表
2、吉林省住院医师规范培训基地建设项目专项补助资金审核表
3、吉林省住院医师/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人员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