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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吉财产业〔
2016
〕
759
号
各市(州)财政局、工信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经发局,梅河口市财政局、经济局,公主岭市财政局、经济局,各县(市)财政局、经济局:
为加强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
2014
〕
10
号)、《吉林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吉政发〔
2012
〕
36
号)、《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
2016
〕
156
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工信厅
2016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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