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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拨付2016年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第一批项目(调整产业结构类)
吉财产业指〔2016〕89号
财政局:
按照《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吉财企﹝2014﹞393号)要求,根据省政府对《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报送2016年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第一批项目计划(送审稿)的请示》(吉工信办联﹝2015﹞1号)的批示,现将专项引导资金 万元下达给你们,省级单位支出列入“2150805中小企业发展专项”预算科目,市县收入列“1100315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预算科目,支出列“2150805中小企业发展专项”预算科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项目单位按计划规定的建设内容专款专用,不得擅自串项使用、改变建设内容,同时要加强项目管理,避免资金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二、尽快组织项目实施。无特殊原因,资金在三个月内仍未安排使用的,省财政将收回资金,另行研究安排项目。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实行跟踪问效。对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
附件:1、2016年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第一批项目(调整产业结构类)资金汇总表(不下发)
2、2016年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第一批资金明细表(调整产业结构类)
吉林省财政厅
2016年3月11日
抄送:厅预算处、国库处。
吉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6年3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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