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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农字[2012]547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农委(农业局、环资局),县(市)财政局、农委(农业局、环资局):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培训补助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农村劳动力阳光工程培训政策要求和国家及省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共同制定了
《吉林省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2012
年7月16日
附件:
吉林省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
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培训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培训补助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农村劳动力阳光工程培训政策要求和国家及省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补助资金是国家和省设立的对农村劳动力开展农业职业技能、农业创业、农业专项技术等培训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培训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培训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培训机构(基地)对农民开展免费培训的相关支出。省级财政培训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对阳光工程培训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农民培训学费补助。
第四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农业部和财政部下发的有关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实施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各地具体实施。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中央财政拨付的培训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与阳光工程培训工作直接相关的支出,包括教材费、教师讲课费、教师下乡交通差旅费、学员食宿费、场租费、燃油费、教学耗材费、实习考察费、后续指导和管理服务费、招生宣传费、临时租用办班场所取暖费等。
第六条 省级财政安排的培训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阳光工程项目组织管理所需的小额培训设备购置费、材料印刷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交通费、宣传费、燃油费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经费支出以及学员学费补助。用于学员学费补助比例不得低于50%。
第三章 资金的拨付
第七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省农委确定的各项目县的培训任务和国家规定的补贴标准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培训任务完成情况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培训机构(基地)。省直培训机构(基地)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根据省直和各地承担的培训任务和组织管理需要分配下拨资金。
第八条 培训补助资金实行报帐制度或审核拨付的方式。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和农业创业培训的机构(基地),在报账或申请拨付资金时,需出具经验收合格并由农民签名的《阳光工程培训台账》和《阳光工程培训验收报告单》等资料;承担农业专项技术培训的机构(基地)需出具《阳光工程培训台账》、教学计划、教材(讲义)和培训现场照片。经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及时向培训机构(基地)拨付培训补助资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阳光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对阳光工程实施工作负总责。根据农业部和财政部要求,开展全省阳光工程培训任务申报与下达、组织实施、信息报送、日常监督检查和验收;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
项目县农业主管部门对任务完成、培训基地认定质量、项目进展、信息录入、培训基地办班监管验收负责;
项目县财政部门负责对培训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
培训基地对培训时间、人员和培训质量负责。
第十条 培训项目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和培训机构(基地)要严格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实行专账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培训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培训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第十二条 对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挪用补助资金,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使用资金的,省财政予以全额收回,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视情节对相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每年度结束,项目县农业、财政部门要向省农委和省财政厅上报培训工作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7月14日由省财政厅和省农委印发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吉财农[2004]9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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