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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宗教活动场所维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7-11 11:2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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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财党群〔2016〕512号
 
各市(州)财政局、宗教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社会办,公主岭市、梅河口市财政局、民政局,各县(市)财政局、民宗局: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宗教活动场所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有关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吉林省宗教活动场所维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宗教活动场所维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宗教事务局
2016年6月15日
附件:
吉林省宗教活动场所维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宗教活动场所维修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宗教事务条例》、《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以及《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156号)、《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吉财预[2011]60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维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宗教活动场所维修维护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引领带动、安全规范,跟踪问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是补助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省宗教事务局和市(州)、县(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补助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省宗教事务局制定补助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二)审核补助资金设立、调整和撤消等事项;
(三)组织实施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按照补助资金管理规定并根据年度支持重点,对省宗教事务局提出的支持项目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审核,批复(下达)补助资金预算;
(四)协调省宗教事务局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及信息公开等工作;
(五)对补助资金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省宗教事务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申请设立补助资金的前期论证和评估,负责提出补助资金实施周期和年度绩效目标;
(二)协同省财政厅制定和完善具体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管理流程,完善管理机制;
(三)根据我省宗教活动场所实际情况及年度维修维护计划,提出补助资金年度使用重点,牵头并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和发布年度补助资金申报指南,做好申报项目的审核、筛选、储备和评审工作;
(四)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提出年度支持项目和资金分配建议,执行已经批复的补助资金支出预算;
(五)按照绩效目标对补助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对项目实施进度和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做好补助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州)、县(市)财政、宗教(民宗)事务局主要职责:
(一)组织材料申报。根据补助资金申报指南,结合当地实际,区分轻重缓急,按照时限要求组织报送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并保证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
(二)组织项目实施。在收到上级预算文件30日内,积极组织项目实施工作,落实项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并做好资金分配的备案工作,及时报送省财政厅。
(三)组织项目绩效。根据项目绩效目标,做好项目绩效工作,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资金申报
 
第八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省内宗教活动场所维修维护方面的支出,不得将人员经费、管理经费、偿还债务及对外投资等列入补助资金的开支范围。
第九条  申报的项目内容,要符合补助资金支持的范围,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省宗教事务局和市(州)、县(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申报的项目要有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及补助资金支出预算表。
第十一条   每年6月30日前部署下一年度补助资金申报工作,市(州)、县(市)宗教事务和财政部门于8月30日前联合上报宗教活动场所维修维护补助资金申请,逾期或未报送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 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省宗教事务局依据全省宗教活动场所总体情况和各地申报情况,负责对申报项目的初步筛选、评估及论证工作,每年9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财政厅提出补助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建议。省财政厅根据省宗教事务局提出的补助资金分配建议,综合考虑市(州)、县(市)申报总体情况、全省宗教活动场所现状以及地方财政状况等因素分配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每年10月31日前,省财政厅将已分配的下一年度补助资金提前下达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市(州)、县(市)财政部门要将提前下达的补助资金编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十四条   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和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预算和规定的用途使用补助资金,不得随意调整。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的,由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和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会同省宗教事务局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宗教事务局建立补助资金项目数据库,实行项目库滚动管理,除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外,省宗教事务局在编制补助资金预算提交项目计划时,支持的项目需从项目数据库中选取。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市(州)、县(市)宗教(民宗)事务管理部门要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内部管理机制,合理、合规、节约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补助资金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管理等方面的档案,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州)、县(市)宗教(民宗)事务管理部门应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省宗教事务局报送上年度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省财政厅、省宗教事务局按照规定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报告进行审核,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建立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中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冒领、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
(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三)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分配使用补助资金;
(四)报备拨付下达和清理盘活资金等情况弄虚作假,故意截留资金;
(五)拒绝、干扰或者不配合补助资金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
(六)其它违反补助资金管理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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