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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6年度省级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节能减排部分)的通知
吉财产业指〔2016〕68号
现下达你单位2016年度省级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节能减排部分)补助经费3000万元。请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如有违规行为,将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各地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资金的2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各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项目的按期实施,并将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收入列“1100315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预算科目,支出列“2159999其他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预算科目。
企业收到拨款后,按照新施行的《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作为本期收益或递延收益处理。
附件:2016年度省级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节能减排部分)补助经费明细表
吉林省财政厅
201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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