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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应用技术研究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财教〔2016〕498号
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县(市)财政局、科技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社科管理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应用技术研究开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制定了《应用技术研究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应用技术研究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科技厅
2016
年6月17日
附件:
应用技术研究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吉发[2015]23号)等设立。为规范和加强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研发资金(以下简称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发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前沿性问题开展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支持科技人才培养和科技平台建设。遵循点面结合、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研发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1
.负责资金管理政策制度的制定与调整。
2
.组织研发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按照政策规定测算资金需求,安排研发资金,年度预算及时分配下达。
3
.会同省科技厅开展研发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4
.负责参与项目立项评审、结题验收,以及预算评审和结题审计、评估。
5
.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的其他职责。
(二)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
1
.负责会同省财政厅发布项目指南。
2
.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并提出年度资金支持重点和分配建议。
3
.负责组织项目立项评审、结题验收,以及预算评审和结题审计、评估。
4
.负责对项目资金预算及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5
.负责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6
.负责科技计划的执行和绩效考评情况的信息公开。
(三)市县相关部门的职责
1
.建立健全研发资金管理的具体制度,落实地方扶持政策措施及应承担的研发资金。
2
.做好研发资金申报、审核、筛选等工作,制定并明确项目的绩效目标,建立项目库,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对研发资金扶持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
3
.按规定管理使用好研发资金,按时限要求及时拨付资金。对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4
.做好项目验收和资金使用绩效考评、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支持对象:省内各级各类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等单位。
第五条
研发资金对四类科技计划(基金)给予支持。
(一)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支持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类自由探索,注重交叉学科、支持研究人才和团队建设,增强我省源头创新能力。
(二)科技引导计划。包括市县科技进步推进项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专利转化与推进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科技扶贫项目、重点新产品后补助项目、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与技术转移示范项目等。
(三)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包括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及团队项目、优秀青年人才基金项目、大学生创业资金项目。
(四)科技条件与平台建设计划。包括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主要支持公共研发、成果转化、创新服务等科技条件平台建设与发展。
第六条
根据各领域项目的不同特点,研发资金的使用采取立项资助、后补助、专项奖励等方式。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
第七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6月底前编制和发布下一年度项目指南。
第八条
申报单位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送的研发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绩效目标和指标;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进度安排;项目预算编制;成果提供形式等内容。
第九条
研发资金应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逐级审核上报,由省直有关部门、市县主管部门会同市县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将有关材料报送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不得越级申报和受理。
第十条
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要对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认真审核,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负责。申报项目须具备实施条件,当年无法实施的不得申报。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研发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说明已申报其他研发资金情况,对获得其他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十一条
研发资金采取项目法的方式进行分配。
研发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具体依据项目的性质、绩效和准备工作等相关因素进行评审后择优分配。对重大项目需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审。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要根据评审研究确定项目和资金分配意见。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使用
第十三条
对经评审后符合条件的项目,属于省直的,编入年度省级部门预算;属于市(州)、县(市)的,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市(州)、县(市),属于中直等其他部分,在当年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预算草案后60日内拨付下达。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项目如期完成,结余结转的研发资金,按国家和省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短期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上交省财政。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研发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形成的固定资产,要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六章 预算执行和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根据资金分配意见及时拨付下达资金。同时,省科技厅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及时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在印发研发资金预算文件后20日内,将研发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八条 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在收到研发资金后,应当在30日内将资金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并按照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求,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严格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为2年,一般不超过3年,项目实施期内的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实施期满后,通过结题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告使用情况;项目终止实施、撤消变更、未通过结题验收、整改后才通过结题验收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二十条
研发资金应按照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实施和研发资金使用情况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建立健全研发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牵头组织研发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安排研发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申报单位、科研人员、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项目评审立项环节的参与主体实行信用评价和记录,并按信用等级分类管理。依法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按实际情况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报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于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研发资金以及擅自改变研发资金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研发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研发资金管理根据财政科技资金改革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结合科技项目的类别、特点和支持方式,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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