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财社[2016]250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社管办: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卫生计生委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6年4月13日
附件:
吉林省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财政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方面的引导类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合理规划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项目,科学论证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统一分配,分级管理。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统一分配,具体项目落实由各级卫生计生和中医药部门分级负责。
(三)强化管理,注重实效。要加强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管理,明确相关主体权利责任,保证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四)绩效评价,量效挂钩。要强化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管理,并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安排拨付的挂钩机制。
第四条 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相互协作、密切配合,管理和使用好项目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各级公立医院业务用房及辅助用房的维修改造;相关医疗设备的购置;重点实验室和专科建设,包括为完成项目建设需的关键仪器设备采购、科研课题项目、人才队伍建设以及适宜技术推广应用和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二)各级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用房及辅助用房的维修改造;相关医疗设备的购置。
(三)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人员培训和人才培养项目的支出,包括用于与开展培训、培养工作相关的场地租赁、技能训练材料消耗、师资带教、业务培训(会务)费、资料费以及学员食宿、人事管理等费用支出;以及用于与开展人员培训相关的培训设施完善、仪器设备购置及师资培训、信息化管理平台升级维护等支出。
(四)其他经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共同研究确定的与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相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使用
第六条 省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等相关部门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省财政厅根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具体预算金额。
第七条 对医疗卫生机构维修改造、设备购置类补助资金,采取因素与项目相结合的方式分配,综合各地各单位相关业务工作量、覆盖人数、机构个数以及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结合调查摸底、单位申报、以前年度建设方案实施以及工作开展等情况,对市县进行砍块分配下达,有规划地进行分类支持;对重点实验室和专科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由省卫生计生委制定的具体的项目实施及规划方案,根据项目申报评审情况及规定的标准分配下达;对卫生人员培训和人才培养项目补助资金,由省卫生计生委制定的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根据任务分解情况及规定的标准分配下达。
第八条 省财政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地方,下达预计数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执行数的70%,并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补助资金。省财政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后,在30日内下达到市县级财政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后,应当在30日内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对需据实结算的特殊项目,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最后一期的下达时间一般不迟于9月30日。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要按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快预算执行。
第十条 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卫生计生、中医药等部门要按照项目有关规定安排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改变支出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支出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组织管理、资金使用情况、任务完成数量、质量和时效,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卫生计生、中医药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认真开展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定期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或检查,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必要的绩效评价,省财政补助资金分配与相关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适当挂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负责解释。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计生、中医药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