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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省级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吉财农〔
2014
〕
383
号
各市(州)财政局、水利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水利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财政局、水利局,各县(市)财政局、水利局:
《吉林省省级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报经省政府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水利厅
2014
年
5
月
23
附件:
吉林省省级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维护,加强和规范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
[2014]10
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全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维护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要符合公共财政管理对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政府引导、合理分配、公开、公平、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省水利厅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和管理制度办法;
(二)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三)会同省水利厅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四)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第五条
省水利厅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的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并提出绩效目标;
(二)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办法,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资金使用责任主体,完善管理机制;
(三)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做好申报项目的筛选、储备和评审工作;
(四)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提报专项资金支出计划;
(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日常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省财政厅报送有关情况;
(七)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支持以下方面:
(一)支持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小型灌区渠系新建、修复、续建、配套、改造建设项目;
(二)支持小型水库、塘坝、引水堰闸坝、小型泵站、灌溉机电井等灌溉水源工程建设项目;
(三)支持农田管道输水、喷灌、滴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建设项目;
(四)支持小型涝区治理工程。包括:排水泵站、排水沟道治理工程建设项目;
(五)支持对农业生产具有灌排功能的小型河道清淤整治工程建设项目;
(六)支持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小型灌区渠系、小型灌溉水源工程、农田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小型涝区治理工程等农田水利设施的维修养护项目
(七)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的其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维修养护事项与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建设、维养项目建设材料费、人工费、工程设备费、施工机械作业费。
(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项目前期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最高不超过项目资金省级补助总额的
3%
。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方式采取“直接补助、民办公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鼓励农户投工投劳,多渠道引导社会资金,逐步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四章
预算编制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实行项目化管理。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时,年初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专项资金总额的
70%
。
第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审批流程:
(一)每年
7
月份启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二)省水利厅在每年
10
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额度分配、重点项目安排建议等报送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对省水利厅提报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后,提出安排意见,编入省级预算草案;
(四)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按照经省政府批准的预算安排意见,进一步细化落实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报请省政府审定;
(五)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审定意见,正式批复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一条
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时,用于解决年度预算执行中新发生的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内支出的部分,原则上不高于专项资金总额的
30%
。在具体使用时,省水利厅提出安排建议,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请省政府审定。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二条
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结合全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维修养护需要及省委、省政府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工作的要求,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在每年
7
月份发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申报范围、支持对象、申报条件、申报时间、具体支持方式与比例以及其他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
市(州)、县(市)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市(州)、县(市)水利和财政部门作为专项资金申报组织单位,要对项目筛选及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四条
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项目库中项目来源为各市、县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项目,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事项、项目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从项目库中选取。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和公示制度,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实施项目评审工作。评审项目时,须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按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机制,加强项目审核论证,增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六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由省财政厅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除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外,专项资金年初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的部分,要在每年
4
月底前下达拨付;执行中下达的部分,要在每年
9
月底前下达拨付。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
“先建后补”方式的,财政部门可根据预算安排情况预拨部分资金,待项目完成并经考核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资金。对考核验收不合格的,由财政部门收回预拨资金。
第二十条
省水利厅和市(州)、县(市)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拨款;不得擅自超预算调整工作任务,扩大开支范围。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补充主管部门管理经费和工作经费以及其他与小型农田水利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的农田水利建设、维养项目完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财产物资移交及登记入账手续,各项目市县要按有关规定明晰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建设项目持续发挥作用。
第七章
资金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依据项目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合规、节约使用资金,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管理等方面档案,自觉接受财政、水利、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省水利厅和市(州)、县(市)水利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专项资金管理及支持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其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在
1
至
3
年内禁止申报该专项资金的使用项目:
(一)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
(二)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未执行专项资金项目财政支出预算的;
(四)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财政支出预算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暂定
5
年。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5
月
29
日起施行,
《吉林省省级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吉财农【
2010
】
116
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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