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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财政专项资金清单
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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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6-07-07 15:4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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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财农[2016]524号
 
省直有关厅(局),各市(州)、县(市)财政局、水利(水务)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水利局: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小 型农田 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等规定,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水利厅制定了《吉林省小 型农田 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水利厅
2016 年6月23日
 
 
吉林省 型农田 水利设施建设
和水土保持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 型农田水利 补助 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 [2016]156 号) 等规定, 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型农田水利 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 支持全省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维护和 水土保持建设等方面的补助资金。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补助 资金 为引导类。
第三条   补助资金 的管理应遵循规范、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纳入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范围的资金,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在补助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补助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事项;
(二)会同省水利厅研究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三)会同省水利厅研究确定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分配因素及权重,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规则及程序;
(四)组织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五)会同省水利厅按照绩效目标对补助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六)对补助资金使用实施财政监督。
省水利厅在补助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申请设立补助资金的前期论证和评估(延续项目除外),并提出绩效目标;
(二)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建议;
(三) 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发布补助资金年度实施方案或申报指南;
(四) 负责组织定额补助资金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
(五) 对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提出分配意见。
(六) 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会同省财政厅进行补助资金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州)、县(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拨付资金,要做好资金监管、会同水利部门组织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州)、县(市)水利部门主要负责会同同级财政部门 制定补助资金实施方案, 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职责 做好项目选定、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组织项目实施、检查验收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补助资金使用 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申报项目,并对项目真实性负责,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补助资金,完成项目建设目标。
 
第三章   设立和调整
第七条   补助资金的设立,由省水利厅论证评估后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八条   补助资金到期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九条   省财政厅每年编制年度省级预算前,会同省水利厅对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补助资金进行调整或退出。
 
第四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   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支持以下方面:
(一)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方面,主要包括农田及牧区饲草料地灌排工程设施及管护设施建设,农村河塘清淤整治,节水灌溉设备、灌溉试验仪器及信息化管理设备购置及配套设施建设,量测水设施建设,与农田水利工程设施配套的田间机耕道、生产桥及 10 千伏以下(含 10 千伏)水利灌排电力配套建设,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等。
(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方面,主要包括农田水利工程和县级以下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支出 , 灌排工程运行经费补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支出,基层水利服务单位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所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及经费补助。
(三)水土保持方面,主要用于侵蚀沟道综合治理措施建设,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措施建设,生态修复措施建设,水土保持措施建设相关配套的生产道路、桥涵和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区等建设。
(四) 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重点项目。
实施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的县(以下简称项目县)可在 补助资金 中按不超过 5% 的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补助资金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 等相关 支出。
补助资金 不得用于补充主管部门工作经费,以及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支持对象为农田水利设施所有权人或负责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单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用水者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家庭农场、种粮大户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水土流失治理和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区建设项目单位。补助资金 采取直接补助方式。
 
第五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每年 6 30 日前启动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工作;省水利厅提出下一年度补助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资金需求等预算建议,在 7 31 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对省水利厅提报的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后,提出安排意见,编入省级预算草案。
第十三   补助资金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部分原则上要提前下达。提前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告知数与其前一年度执行数之比原则上不低于 70% 。其中:按照项目法分配的,应当一并明确下一年度组织实施的项目;按照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提前下达数与其前一年度执行数之比应当不低于 90% 。市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上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告知数编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六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
第十四条   省水利厅根据补助资金预算及省政府下一年度水利发展重点工作任务,及时发布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实施方案或申报指南。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管理:
一)因素法管理
    1 、对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及维护方面的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2 、省水利厅根据确定的资金分配因素及权重,计算并分配补助资金。
3 、各市(州)、县(市)政府相关部门对省级因素法分配下达的补助资金,按照省下达的实施方案及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级具体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确定支持项目及补助资金,并将项目及资金分配情况上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 项目法管理
1 、对水利部、财政部统一部署开展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及省政府确定的水利建设、改革任务,按照项目法管理。
2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全省项目申报工作。各级水利部门对本级申报的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把关。
    3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项目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支持项目及补助资金额度。
    第十六条   因素法分配的因素及权重包括 土地面积( 20% ),粮食产量( 25% ),贫困地区( 5% ),建设任务( 30% ),和 绩效评价结果( 20% )。
第十七条   省水利厅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结合市县补助资金需求,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并于 9 30 日前正式行文报送省财政厅。
 
第七章    资金下达和使用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水利厅分配意见, 对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市(州)、县(市)的补助资金于 10 31 日前告知;对执行中下达部分,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年度预算草案后 60 日内拨付。
第十九条   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指标文件和项目建设内容管理使用资金,不得擅自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项目计划,扩大开支范围。除国家和省要求实施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外,确需变更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及时上报原资金计划和项目建设审批单位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中涉及到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结余结转等事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按照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目标,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和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具体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   各级财政和水利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水利等相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章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暂定 5 年( 2016-2020 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印发之日起施行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的 《吉林省省级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农 [2014]38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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