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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7-08 09: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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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财金〔2016〕461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省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各市(州)、县(市)小额贷款担保机构:
现将《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2016 年6月15日
附件:
 
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修订)》(长银发[2013]50号)、《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156号)、《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吉财预[2011]60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由中央、省和市县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对有关单位的奖励性补助(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和担保基金代偿损失的补偿(以下简称“补偿资金”)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微利项目,是指按照《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修订)》(长银发[2013]50号,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办法》)规定,可给予贷款贴息的行业。
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按照《小额担保贷款办法》的规定,由经办银行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小额担保贷款办法》的规定,受托运作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金融机构。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应当符合我省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遵循科学合理、公开透明、重点支持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会同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我省的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政策和管理制度办法;
(二)负责贴息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三)做好贴息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四)组织贴息资金的年度清算;
(五)组织开展贴息资金支出的财政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州)、县(市)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做好贴息资金申报的组织和初审工作,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负全责;
(二)对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日常跟踪调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对贴息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贴息资金支持内容
   
第七条   贴息资金统筹用于以下方面: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给予全额贴息。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贴息。
具体贴息比例按照《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业绩突出的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妇联、财政部门、信用社区等单位按照年度小额担保贷款新增发放额1%的比例给予经费补助,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分别承担50%。
补助标准由各地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发放及回收情况、担保基金增长、担保放大倍率、促进就业效果等指标综合确定。
(三)对小额担保贷款到期不能归还,由担保基金代清偿(以下简称“代偿”)的,按照代偿损失由省财政给予15%的补偿。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损失核销管理办法由各地财政部门自行制定。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预算编制
 
第八条   贴息资金预算实行项目法管理。
第九条   贴息资金中由省级财政负担部分,省财政厅根据贷款预计发放额度和国家、省规定的贴息标准,安排专项资金,编入省级预算草案;由市县财政负担部分,由市(州)、县(市)财政部门预算安排。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小额担保贷款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好贴息资金的决算:
(一)年度终了后20日内,各级经办银行将上一年度贴息资金申领汇总情况及明细表报送当地财政部门;担保机构将按经办银行分类汇总的小额贷款担保发放情况表报至当地财政部门审核清算。
小额贷款担保发放情况表包括每笔贷款担保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担保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
(二)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收到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出具意见,编制年度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表。
(三)省财政厅在收到市(州)、县(市)报送的决算材料后,在年度终了2个月内编制全省贴息资金年度决算,报财政部审核清算。
 
第五章 贴息资金的申报
 
第十一条   贴息资金的申报流程:
(一)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微利项目和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计算贴息的时间按照经办银行贷款的结算时间确定。
(二)每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经办银行将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报送当地财政部门,并附微利项目和小企业贷款计收利息清单。
(三)贴息资金申请应包括贷款发生额、季初余额、季末余额、贷款发生笔数、申请贴息资金额等内容。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及补偿资金的申报流程:
(一)各市(州)、县(市)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妇联组织和信用社区在年度清算后1个月内,将补助资金和补偿资金申请材料报送到当地财政部门。
(二)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应包括资金申请文件,加盖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公章的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及回收情况统计表,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及回收明细表,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签订的协议,其中包括担保放大倍数等。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及回收明细表应包括贷款发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姓名、实际还款时间等内容。
(三)补偿资金申请材料应包括资金申请文件,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补偿资金申请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明细表、逾期贷款的借款合同复印件、银行扣划担保基金凭证复印件。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明细表应包括发生代偿的每笔贷款的借款人名称、贷款发放金额、代偿金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扣划担保基金日期。
(四)省直项目申请单位应按有关要求直接将材料报送到省财政厅。
第六章 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十三条   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在收到经办银行贴息资金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贴息资金,同时将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和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吉林专员办”)备案。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在收到省直经办银行贴息资金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贴息资金,同时将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上报吉林专员办备案。
第十五条   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和补偿资金申请材料后,要对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把关,并对其负责。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对省直项目申报单位和市(州)、县(市)财政部门报送的补助资金和补偿资金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复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使用项目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无故滞留、拖延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拨款。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经办银行、担保机构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和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对贴息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为2年。吉林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债[2011]565号)、吉林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省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债[2013]10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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