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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财教[2009]497号
各市(州)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不断增强我省农业科技自主创新和科技支撑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实现增产百亿斤粮食目标,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省级财政设立了“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吉林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吉林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增强我省农业科技自主创新和科技支撑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实现增产百亿斤粮食目标,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省级财政设立了“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合理安排、避免重复。按照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内在规律,合理安排专项资金在我省农业产业发展各个环节的投入,并与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有机衔接,避免重复交叉。
(二)稳定支持,动态考评。建立稳定支持、有益于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实行年度考核和综合考核相结合的绩效考评制度。根据考评结果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
(三)围绕目标、科学预算。围绕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发展目标,科学合理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四)规范管理,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应纳入课题(项目)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开支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包括课题(项目)经费和工作经费。
第四条 课题(项目)经费主要包括:
(一)仪器设备购置费:是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发生的仪器设备购置费。
(二)材料及辅助材料购置费:是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对外支付(包括建设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五)差旅费:是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省财政厅行财[2008]号文件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人员培训、咨询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尽量降低会议开支标准。
(七)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八)劳务费:是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支付给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性费用。
(九)管理费:是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对使用依托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课题(项目)管理费不得超过经费支出的5%。由课题(项目)依托单位管理和使用。
(十)其他:是指除上述费用之外,在产业技术体系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与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和管理密切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工作经费是指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我省现代农业技术产业体系,开展项目评审或评估、监督检查、考核及验收等工作发生的费用。工作经费由现代农业技术产业体系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由财政厅核定。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和批复程序
第六条 课题(项目)经费申报程序
(一)课题(项目)依托单位根据申报条件和要求,在向省现代农业技术产业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课题(项目)的同时,填报课题(项目)经费预算表。
(二)申报经费预算时,需对资金用途作详细的文字说明,并对其他渠道资金的安排情况予以说明。
第七条 课题(项目)经费的审批
(一)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对提报的经费预算进行初审,再由省财政厅进行复审产确定专项资金的安排数额。
(二)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课题(项目)计划后,省财政厅下达课题(项目)经费指标文件,课题(项目)依托单位隶属于省本级的,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到课题(项目)依托单位,课题(项目)依托单位隶属于市、县的,由省财政将课题(项目)经费拨付到同级财政部门。
第四章 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与监督检查
第八条 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首席专家、课题组、示范基地以及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一般不得调整。如果由于建设任务调整、人员或依托单位变更等因素确需调整,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上报省农委和省财政厅批准。
第九条 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首席专家、课题组、示范基地以及依托单位应严格遵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专项资金严禁用于支付有工资性收入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福利等方面支出,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条 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各依托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单独设帐,单独核算。
第十一条 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依托单位应负责协助首席专家按要求汇总分析农业产业技术体系资金安排与使用情况,以及相关科技基础条件变化等情况。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各依托单位应按照规定汇总专项资金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上报省农委和省财政厅。首席专家也应将年度内包括专项资金在内的、与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直接相关的各项资金的来源、规模、执行及相关科技基础条件变化等情况上报省农委和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现代农业产业体系课题(项目)未完成,当年专项资金有结余的,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课题(项目)完成并验收后,专项资金有结余的,依托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财务结算手续,并将结余专项资金全部上缴省财政。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课题(项目)依托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依托单位应当优先保证产业技术体系的建设和运行。
专项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现代农业产业体系课题(项目)完成后,依托单位及时向省农委提出财务验收申请。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剂占、挪用或违反规定转移专项资金;
(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五)未按规定执行和擅自调整项目预算;
(六)虚假承诺、自筹资金不到位;
(七)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七条 省农委和省财政厅对各课题(项目)依托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农业产业体系建设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不及时汇总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课题(项目)依托单位,省财政厅和省农委予以停拨专项经费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课题(项目);对未通过财务验收和未及时上缴专项资金结余的,省农委可以取消课题(项目)依托单位今后三年内申请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过程中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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