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本站
当前位置:首页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6-27 08:47:00
来源:
访问量:

 

吉财教[2008]137号
 
省委宣传部、省直有关厅(局),各市、州、县(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15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省级财政设立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结合我省宣传文化单位的实际情况,我厅修订了《吉林省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二○○八年三月四日
 
附件:
吉林省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157号)精神,结合我省省级宣传文化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宣传文化经济政策,支持宣传文化单位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宣传文化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设立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宣传文化单位是指从事精神产品生产和服务,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缴纳所得税的宣传文化单位。具体包括:
(一)省级宣传、文化(含体育、文物)、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出版部门所属的或财务关系在省财政单列的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图书出版、发行,期刊(杂志)、报纸、音像制品等宣传文化单位;
(二)吉林日报社和省总工会、青年团、妇联以及其他文教部门所属的出版机关报和机关刊物的报社、杂志社;
(三)专门出版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少年儿童读物的出版社、报社及其书刊印刷厂;
个别未纳入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的宣传文化单位需要纳入的,由省委宣传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个案审批。其他规定中明确不享受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宣传文化单位除外。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在年度预算内安排。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专项资金属财政预算内资金,设在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二)专项资金使用以社会效益优先为前提,兼顾经济效益。对于效益好、资金回收期短的项目要优先安排,注重专项资金使用的综合效益;
(三)专项资金要根据宣传文化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不搞平均分配,专款专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和范围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宣传文化单位,采取专项拨款和专项贴息相结合的方式安排使用。
(一)专项拨款主要用于宣传文化单位的公益性项目,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具体包括:
1 、党和国家提倡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题材影片、重大纪录片、科教片、儿童片、美术片等摄制资助;
2 、省委和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图书和具有学术价值的专业著作出版困难补助及优秀图书奖励;
3 、电影企业、出版企业和印刷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4 、城市国有专业电影院和公益性出版社编辑业务楼房维修改造;
5 、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网点建设;
6 、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资助;
7 、其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支出。
(二)专项贴息主要用于宣传文化单位临时性资金不足及有偿还能力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项目借(贷)款的利息补助。具体包括:
1 、技术改造等临时性资金不足银行借款发生的利息补助;
2 、有偿还能力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项目借款的利息补助;
3 、贴息补助资金根据实际情况和借(贷)款金额给予全额贴息或部分贴息。贴息利率不超过当期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超过1年期的贴息补助资金分年度拨付。对贷款单位逾期不能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或加息、罚息等,不给予贴息;
(三)专项拨款和专项贴息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同一个项目。
(四)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得用于弥补主管部门行政事业经费不足;不得用于请客送礼、滥发奖金、补贴等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不得用于非宣传文化单位和本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专项资金由省级各宣传文化主管部门提报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报省财政厅研究审定后拨付使用。
(一)各宣传文化单位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编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相应填报项目文本和项目说明,专项资金的编报要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基层单位,报主管部门。确不能落实到具体单位的,由主管部门代编预算。主管部门要对所属的宣传文化单位申报的项目预算进行审核,按部门预算编报时间报省财政厅;财务关系在财政部门单列的宣传文化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将下一年度的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及项目文本和说明一并直接报省财政厅审核。
    (二)省财政厅根据当年专项资金的总体规模,结合宣传文化单位事业发展的实际,核定专项资金具体项目及数额,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批复至主管部门或财务关系在省财政单列的宣传文化单位;
    (三)对确定的专项经费拨款项目,省财政厅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和进度,结合项目自筹资金到位情况,将专项资金拨付给财务主管部门,再由其转拨用款单位;财务关系在省财政厅单列的宣传文化单位,省财政厅直接将专项资金拨付用款单位;
对确定的专项资金贴息项目,省财政要依据宣传文化单位与银行(或其他金融部门)签订的贷款协议副本,将贴息补助资金拨付到财务主管部门,再由其转拨贷款单位;财务关系在省财政厅单列的宣传文化单位,省财政厅直接将贴息补助资金拨付贷款单位。
(四)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国有资产,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建帐和管理;
(五)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关于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结余资金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六)各宣传文化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部门要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上年专项资金项目的使用情况按照部门决算的编制要求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实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违反财经纪律的,扣减下一年度拨款,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文字[1996]第390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
主办:吉林省财政厅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3646号 联系电话|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200000016吉ICP备09008562号-3

吉公网安备22000002000015

联系电话|网站地图

主办:吉林省财政厅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3646号

网站标识码:2200000016

吉ICP备09008562号-3

吉公网安备220000020000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