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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体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教〔2016〕481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体育行政部门,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体育行政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体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制定了《体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体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体育局
2016年4月18日
附件:
体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关于发展体育事业的有关规定,省级财政设立体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资金”)。为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国家和省关于专项转移支付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体育事业发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冰雪体育运动强省建设,普及和发展足球运动,引导群众积极参与体育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资金补助对象为市(州)滑冰馆和市(州)、县(市)体育运动学校。
第四条
资金的
管理、分配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省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要求,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透明、安全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涉及体育彩票公益金的使用,按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资金的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市(州)新建和改扩建滑冰馆。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
(二)市(州)、县(市)体育运动学校完善足球训练场所设施建设,以及足球师资队伍建设、足球人才培养和足球运动普及活动等。
(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资金
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三公”经费支出。
(二)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和偿还债务等支出。
(三)日常管理工作和工资福利性支出。
(四)对外投资和其他经营性活动。
(五)国家和省规定禁止列入支出范围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金管理职责
第七条
资金由省财政厅与省体育局共同管理。
第八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管理职责:
(一)审核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二)负责资金管理政策制度的制定和调整。
(三)组织实施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按照年度支持重点,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冰雪体育运动强省
实施规划
,研究确定资金支持项目和补助额度,审核批复(下达)资金预算。
(四)会同省体育局组织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五)对资金使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省体育局的主要管理职责:
(一)负责申请设立资金的前期论证和评估,负责提出资金实施周期和年度绩效目标,协同省财政厅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健全完善管理体制。
(二)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冰雪体育运动强省
实施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出
资金
年度使用重点,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通过资料核验、实地踏查等方式,做好申报项目的合规性审核、筛选和储备,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论证工作
。
(三)会同省财政厅建立项目库和项目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
(四)
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向省财政厅提交三年滚动规划,提出年度
支持项目和资金分配
建议,执行已经批复的资金支出预算
。
(五)
按照绩效目标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负责项目预算执行中的绩效监控和年度目标评价,对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调度统计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认真组织
项目
验收,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提交
资金使用及
绩效情况,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市(州)县(市)财政、体育部门的主要管理职责:
(一)制定资金具体管理实施意见,明确目标任务、管理职责、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和绩效管理要求等。
(二)认真做好项目筛选、审核、申报等工作,组织建立项目库,对资金支持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
(三)及时拨付资金并落实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的调度和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四)做好项目验收、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是市(州)、县(市)体育行政部门所属的滑冰馆管理机构和体育运动学校。
(二)申报滑冰馆建设的项目,应已列入省政府批准的冰雪体育运动强省
实施规划;申报足球发展方面的项目应
符合资金支持范围。
(三)申报的项目必须有完整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详实的预算。
(四)申报的项目已设立明确、具体、实施周期内可实现的绩效目标,并有量化的相关指标。
(五)
申报的项目当年应具备实施条件,有切实可行的投资计划,已按相关规定要求落实自有资金,当年无法实施的项目不得申报。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体育局按照规定组织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工作。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市县体育事业发展需要,每年6月30日前部署下年度资金申报工作,省体育局会同省财政厅印发资金申报通知,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申报范围、补助方式、申报时间、项目预算编报及其他相关要求。
(二)项目申报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报送至所在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和体育部门,经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财政部门文号)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
(三)资金每年申报一次,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和年度资金申报要求,按规定程序申报。
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申请,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均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完整、真实、准确、合规,严禁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资金。市(州)、县(市)体育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五条
资金按照项目法和以奖代补等方式进行分配。
(一)对市(州)申报的
滑冰馆建设项目,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
(二)对
市(州)、县(市)体育运动学校
普及和发展足球运动项目,
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分配资金。综合考虑市(州)、县(市)体育运动学校足球运动普及程度、足球运动设施设备建设配备、在校学生数,当地财力状况及对足球的投入水平、工作努力程度等因素,对综合排名优良、工作成效显著的市县给予奖补,由市(州)县(市)财政部门会同体育部门按规定使用方向,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
各因素数据主要通过相关统计资料和市(州)、县(市)申报材料获取。
第十六条
省体育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筛选。对市(州)
滑冰馆建设
项目,应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论证。
第十七条
省体育局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冰雪强省实施规划、年度计划和项目评审结果,每年8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出年度拟支持
滑冰馆建设的项目及资金安排建议;根据各地足球运动开展和奖补资金分配因素,提出
体育运动学校
普及和发展足球运动资金使用方向和
资金安排建议。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体育局的建议,结合资金规模和预算管理要求,审核确定支持项目和资金额度。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预算管理要求,每年10月底前,省财政厅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提前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并抄送省体育局。
第二十条
资金拨
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市(州)、县(市)财政部门收到
资金
后,应按照专项转移支付管理规定,及时将
资金
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严禁违规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或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执行资金支出预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报原审核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二条
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应实行政府采购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结转和结余
资金
管理,按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快项目实施,及时拨付资金。已获得补助的项目,超过一年仍未实施的,由省财政厅和
省体育局注销该项目,收回资金或调整用于其他体育事业发展项目。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使用
资金
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其管理、使用和处置,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依据项目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合规、节约使用资金;要建立健全补助资金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管理等方面的档案,对资金要单独建账核算;要依法接受财政、审计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六条
要建立健全
资金使用的监督
管理和绩效考评及信息共享机制。市(州)、县(市)体育部门、财政部门要对本级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负责。每年2月15日前,市(州)、县(市)体育部门、财政部门要将上年度支持项目的实施、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报送省体育局。经审核汇总后,
于每年3月15日前送
省财政厅。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
、省体育局按照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对重大(重点)
建设项目,省体育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检查和评价。监督
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
资金
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给予停止拨款、收回资金,两年内禁止申报资金等处罚,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
资金。
(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
资金。
(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
资金。
(四)擅自变更支出内容或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的
。
(五)
资金支出形成
的国有资产未按规定处理的
。
(六)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致使资金被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资金闲置沉淀的
。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
省体育局按各自职责
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期限五年(2016—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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