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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铁路建设市县征地拆迁融资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16]72号)
吉财建[2016]72号
省交通投资集团、各市(州)县(市)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全省铁路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铁路建设的意见》(吉政发[2011]4号)和省财政厅《吉林省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吉财预[2014]291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铁路建设市县征地拆迁省财政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铁路建设市县征地拆迁融资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2016
年2月1日
附件:
吉林省铁路建设市县征地
拆迁融资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市县如期完成铁路建设征地拆迁任务,缓解市县征地拆迁融资还款压力,规范征地拆迁融资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铁路建设的意见》(吉政发[2011]4号)和省财政厅《吉林省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吉财预[2014]29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项目,是指2014年1月1日后开工建设的铁路项目,包括辽源至长春、长春至白城、白城至镇西等。(详见附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市县征地拆迁融资,是指2014年1月1日以后,市县政府为完成征地拆迁任务,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即国开发展基金)、省级融资平台(即省交投集团)代融资金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通过市场化运作取得的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市县征地拆迁融资贴息资金(简称贴息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专项用于铁路建设项目市县政府征地拆迁融资的贴息资金。
第二章 贴息政策
第五条
贴息比率。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资金,按债券当期发行利率予以贴息;使用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按国家公布的利率予以贴息(不含中央财政贴息部分);通过省级融资平台代融资和项目实施主体通过市场化运作取得的资金,按最高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予以贴息。
第六条
贴息期限。自2014年起,对本办法所列的铁路项目市县征拆融资资金给予贴息,期限暂定为5年。
第三章 贴息资金申报
第七条
每年的11月20日前,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提出下年度贴息资金申请。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资金和项目实施主体自行融资的,由市县财政部门向省财政提出贴息资金申请;使用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通过省级融资平台代融资金的,由省交投集团向省财政提出贴息资金申请。其中,2015年底申报的贴息资金,为2014年1月1日后至2016年底前发生的利息。在年度贴息资金申报时,省财政对当年贴息资金予以清算。
第八条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文件、资金往来凭证等(省级平台与市县签订协议、市县收到资金凭证,省财政拨付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预算通知、省财政与市县财政签订的债券转贷协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贴息:
(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项目建设期之后新增借款利息;
(二)已办理竣工决算或已交付使用但未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发生的借款利息;
(三)在贴息范围内,未按合同约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
(四)在省级融资平台滞留期利息。省交投集团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市县转嫁滞留期利息。
第四章 贴息资金拨付
第十条
省财政对市县财政部门和省交投集团提出的贴息资金申请进行审核,经业务主管处室和政府债务管理处室共同确认后,将全年贴息资金列入下年度省级预算。
第十一条
年度省人代会批准省级预算后,省财政一次性拨付贴息资金。对省级融资平台代融资和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的贴息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拨付至省交投集团;项目实施主体自行融资贴息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市县财政部门;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贴息资金,由省财政直接归还并告知相关市县财政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财政将委托专业的评审机构对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获得省级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和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贴息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取消该市县或单位申报贴息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自2014年1月1日起,吉林至珲春铁路项目通过省交投集团代融资或地方政府自行贷款,贴息政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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