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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机构编制“零增长”目标责任制考核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党群〔2016〕539号
各市(州)财政局、编办,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编办,公主岭市、梅河口市财政局、编办,各县(市)财政局、编办: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机构编制“零增长”目标责任制考核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有关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机构编制“零增长”目标责任制考核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市县机构编制“零增长”目标责任制考核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19日
附件:
机构编制“零增长”目标责任制考核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零增长”目标责任制考核补助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156号)、《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吉财预[2011]60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编制“零增长”目标责任制考核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推进机构编制管理改革创新,不断提高编制资源使用效益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遵循讲求效益,节约财政开支;激励先进,推进机构编制管理改革创新;服务全局,提高编制资源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是补助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省编办和市(州)、县(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补助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与调整,会同省编办制定补助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二)审核补助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
(三)组织实施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资金使用方向和项目预算依据把关,审核批复(下达)补助资金预算;
(四)协调省编办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及信息公开等工作;
(五)对补助资金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省编办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申请设立补助资金的前期论证和评估,负责提出补助资金实施周期和年度绩效目标;
(二)协同省财政厅制定和完善具体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管理流程,完善管理机制;
(三)根据我省机构编制“零增长”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实际情况和年度计划,做好申报项目的审核评审工作;
(四)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
(五)按照绩效目标对补助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对项目实施进度和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提供资金使用情况,做好补助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州)、县(市)财政、编制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材料申报。按照时限规定要求组织报送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并保证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
(二)组织项目实施。在收到上级预算文件30日内,积极组织项目实施工作,做好资金分配的备案工作,及时报送省财政厅、省编办。
(三)组织项目绩效。根据项目绩效目标,做好项目绩效工作,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第三章 申报和考核
第八条
项目的申报,要符合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省编办和市(州)、县(市)编制部门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市(州)、县(市)编制部门依据省编办下发的补助资金考核评比实施方案,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10日前报送补助资金申报材料,逾期或未报送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省编办及时组织开展考核评审工作,形成考核报告,提出补助资金使用安排意见,并于每年3月1日前完成报省政府审批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及时报省政府审批。
第四章 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在省人代会审查批准年度预算草案后60日内,将补助资金下达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预算文件后30日内及时下拨到编制部门。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年度机构编制零增长目标责任落实到位,控制和收回编制成效显著,消化超编人员数额较大,节省财政开支效果明显等情况的编制部门。市(州)、县(市)编制部门要将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加强基础建设,不得用于个人奖励。
第十三条
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和编制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预算和规定的用途使用补助资金,不得随意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和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会同省编办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市(州)、县(市)编制部门要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内部管理机制,合理、合规、节约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补助资金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管理等方面的档案,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州)、县(市)编制部门应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和省编办报送上年度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省财政厅、省编办按照规定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报告进行审核,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建立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中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责任。涉赚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冒领、重复申报、多头申报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
(四)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分配使用补助资金的;
(五)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致使补助资金被骗取、截留挪用,或者资金闲置沉淀的;
(六)报备拨付下达和清理盘活资金等情况弄虚作假,故意截留专项资金的;
(七)拒绝、干扰或者不配合补助资金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八)其它违反专项资金管理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编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5年。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吉林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机构编制管理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编办发〔2011〕1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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