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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党群〔2016〕521号
各市(州)财政局、工商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工商局,公主岭市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梅河口市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市县工商行政管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市县工商行政管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6月24日
附件: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吉财预[2011]6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及解决相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吉厅字[2014]9号)有关要求,省级财政设立市县工商行政管理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支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发展。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循“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安全规范、讲求绩效、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工商局共同管理。
第五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省工商局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负责补助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工作;
(三)组织实施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
(四)协调省工商局组织开展补助资金信息公开、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五)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省工商局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省财政厅认真做好资金政策制度的制定、调整和绩效管理工作;
(二)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补助资金申报指南的制订和发布工作,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相关基础数据。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提出年度项目补助资金支持重点和资金分配建议;
(三)提出项目补助资金绩效管理目标,调度统计补助资金项目完成、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等完成情况,做好日常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州)、县(市)财政、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材料申报。根据补助资金申报指南,结合当地实际,区分轻重缓急,按照时限要求组织报送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并保证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
(二)组织项目实施。在收到上级预算文件30日内,积极组织项目实施工作,落实项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并做好资金分配的备案工作,及时报送省财政厅;
(三)组织项目绩效。根据项目绩效目标,做好项目绩效工作,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八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市(州)、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装备建设、信息化建设、大案要案办理、监管业务等,具体如下:
(一)执法装备建设经费,主要用于配备交通工具(符合当地配备条件和标准)、执法记录仪等装备;
(二)信息化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信息网络购建及维护等;
(三)大案要案经费,主要用于上级交办及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办理;
(四)监管业务经费,主要用于上级布置的集中监管及专项整治活动;
(五)省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三公”经费、偿还债务、基础设施建设维修改造,严禁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
第十条
根据国家和省工作重点及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省工商局每年6月30日前制订和发布下一年度的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根据补助资金申报指南,各市(州)、县(市)财政、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每年8月31日前报送下一年度补助资金申请材料。逾期或未报送的,作为分配补助资金的扣减因素或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内容包括:申请补助资金报告、项目任务实施计划、资金预算、绩效目标以及省财政厅、省工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其中:工程设施类项目,需附专业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和评审报告;设备购置类项目,需附设备清单和询价情况,并据此编制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
市(州)、县(市)财政、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区分轻重缓急,认真筛选项目,合理确定项目数量和申报金额,优先申报亟需组织实施的重点项目。申报的项目应具备必要的实施条件,当年无法实施的不得申报。
第十三条
市(州)、县(市)财政、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应保证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完整性。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分配。具体因素如下:
(一)基本因素,是指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内实有人数、基层工商所实有数量、监管范围内人口数量和幅员面积;
(二)业务因素,是指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的主要业务、执法办案等工作完成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
(三)政策因素,是指国家和省对有关市(州)、县(市)实施的特殊性经济政策,包括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等政策因素。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使用
第十五条
每年10月31日前,省财政厅将已分配的下一年度补助资金提前下达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市(州)、县(市)财政部门要将提前下达的补助资金编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形成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
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预算和规定的用途使用补助资金,不得随意调整。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的,由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会同省工商局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八条
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
市(州)、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内部管理机制,合理、合规、高效使用资金,要建立补助资金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管理档案,自觉接受财政、工商、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建立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对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市(州)、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应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和省工商局报送上年度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省财政厅、省工商局按照规定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报告进行审核,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绩效考核目标: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专业合作社年报率分别达到85%、70%、60%;
(二)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率达到100%;
(三)按时完成省工商局下达的年度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计划;
(四)年度内查办的各类竞争执法案件的综合情况,国家工商总局的转办、省局督办的案件及时办结情况和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
(五)按时完成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布置的各项专项检查和整治工作;
(六)按时处置12315平台投诉举报咨询各类信息;
(七)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五年(2016-2020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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