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本站
当前位置:首页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
关于印发《吉林省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7-11 11:28:30
来源:
访问量:

 

吉财党群〔2016〕513号
 
各市(州)财政局、民委,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民委,公主岭市、梅河口市财政局、民委,各县(市)财政局、民委: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有关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吉林省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2016年6月15日
附件:
吉林省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156号)、《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吉财预[2011]60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解决少数民族群众和民族地区生产生活困难的资金。本办法所称民族地区包括自治州,自治县,以及辖少数民族乡(镇)的市、县(市)。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主要用于改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少数民族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解决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密切相关的重点问题。
(二)公开透明。补助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实行项目管理,项目选择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三)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强化绩效考评,充分体现补助资金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是补助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省民委和市(州)、县(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省民委制定补助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二)审核补助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
(三)组织实施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按照年度支持重点,对资金使用方向和项目预算依据把关,审核批复(下达)补助资金预算;
(四)协调省民委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五)对补助资金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省民委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申请设立补助资金的前期论证和评估,负责提出补助资金实施周期和年度绩效目标;
(二)协同省财政厅制定和完善具体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资金使用责任主体,完善管理机制;
(三)根据我省少数民族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补助资金年度使用重点,牵头并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和发布年度补助资金申报指南,做好申报项目的审核、筛选、储备和评审工作;
(四)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提出年度支持项目和资金分配建议,执行已经批复的补助资金支出预算;
(五)按照绩效目标对补助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对项目实施进度和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做好补助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州)、县(市)财政、民委主要职责:
(一)组织材料申报。根据补助资金申报指南,结合当地实际,区分轻重缓急,按照时限要求组织报送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并保证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
(二)组织项目实施。在收到上级预算文件30日内,积极组织项目实施工作,落实项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并做好资金分配的备案工作,及时报送省财政厅。
(三)组织项目绩效。根据项目绩效目标,做好项目绩效工作,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八条   补助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解决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等方面的特殊困难;
(二)支持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发展;
(三)支持民族医疗、卫生建设;
(四)用于民族语言、民族古籍专项研究整理;
(五)用于民族政策宣传及民族重要活动;
(六)用于少数民族干部培训;
(七)用于扶持少数民族特困户生产生活补助;
(八)用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方面的开支;
(九)用于处理解决少数民族及民族地区突发性事件和敏感性问题等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开支;
(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民族事务方面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申报
 
第九条   补助资金申报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的项目内容,要符合补助资金使用的范围;
(二)有明确的补助资金管理使用主体和责任人。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申报项目应当具备实施条件,短期内无法实施的项目不得申报;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省民委和市(州)、县(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有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及补助经费支出预算表。
第十条   省民委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6月30日前部署下一年度补助资金申报工作,市(州)、县(市)民族事务和财政部门于8月30日前联合上报补助资金申请,逾期或未报送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 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按照项目法分配,省民委负责对市(州)、县(市)申报项目的初步筛选、评估及论证等工作,每年9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财政厅提出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分配建议。省财政厅对项目预算及分配方案进行审核,提出项目预算细化建议。
补助资金分配原则:优先用于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方面的特殊困难和问题;优先用于解决少数民族文化、体育方面的人才培养和设施建设;优先用于支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  
第十二条  每年10月31日前,省财政厅将已分配的下一年度补助资金提前下达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市(州)、县(市)财政部门要将提前下达的补助资金编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用于省级部分,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省本级支出,纳入部门预算下达。
第十四条   对申请补助资金数额较大、符合基本建设投资评审条件的项目,省财政厅会同省民委委托投资评审机构进行项目评审。
第十五条   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和民族事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预算和规定的用途使用补助资金,不得随意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和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会同省民委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六条   应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要会同省民委建立补助资金项目数据库,实行项目库滚动管理,除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外,省民委在编制补助资金预算和提交项目计划时,支持的项目需从项目数据库中选取。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市(州)、县(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内部管理机制,合理、合规、节约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补助资金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管理等方面的档案,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民族事务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州)、县(市)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应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和省民委报送上年度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省财政厅、省民委按照规定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报告进行审核,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建立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中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
(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
(三)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分配使用补助资金的;
(四)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致使补助资金被骗取、截留挪用,或者资金闲置沉淀的;
(五)报备拨付下达和清理盘活资金等情况弄虚作假,故意截留专项资金的;
(六)拒绝、干扰或者不配合补助资金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七)对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举办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八)其它违反补助资金管理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5年。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制定的《吉林省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行[2014]377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
主办:吉林省财政厅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3646号 联系电话|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200000016吉ICP备09008562号-3

吉公网安备22000002000015

联系电话|网站地图

主办:吉林省财政厅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3646号

网站标识码:2200000016

吉ICP备09008562号-3

吉公网安备220000020000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