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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7-08 09: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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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财社[2014]267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了《吉林省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29日
        
        
        
        
        
附件:
吉林省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促进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完成各项食品药品抽验工作任务、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政策,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相互协作、密切配合,管理和使用好专项资金。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资金的使用期限为5年。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按照使用方向分为三类:
  (一)食品药品抽验资金。是指完成省统一确定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抽验计划等专项活动费用支出。具体包括: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的抽样、采样、买样、检验检测、分析评估等抽验管理工作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二)食品药品专项整治资金。是指完成国家和省统一安排部署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领域的各种专项整治行动费用支出。具体包括: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管,食品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餐厨废弃油处置,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市场整顿、专项打假、举报奖励和大要案补助等费用支出。
    (三)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建设资金。是指为加强全省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建设、提升行政执法能力的补助支出。具体包括: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建设、追溯体系建设、综合监管信息化建设,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专用检验检测设备、执法装备的购置和运行维护,以及应急培训、举报奖励等支出。
      第六条  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省财政厅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审核批复专项资金预算; 
    (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完善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三)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和开展绩效管理评价工作;
    (四)对专项资金实施财政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提报专项资金支出计划; 
  (二)作为专项资金管理的主体和责任人,配合财政部门调整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办法;制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管理流程,明确资金使用责任主体,完善管理机制;
  (三)会同财政部门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做好申报项目的筛选、储备和评审工作;
    (四)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日常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本部门直接使用的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七)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提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做好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预算编制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时,年初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专项资金总额的70%。
      第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审批流程:
    (一)每年7月份启动下一年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
    (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于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额度分配、重点项目安排建议等提交财政部门;
    (三)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对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报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汇总后,提出安排意见,编入省级预算草案;
    (四)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安排意见,进一步细化落实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报请省政府审定后批复下达专项资金预算。除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外,省财政厅在每年4月底前下达拨付资金,执行中下达部分在9月底前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下达。
第五章  申报资格和程序
      第十一条  下列机构和个人可以按照程序申请专项资金: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直属单位;
    (二)协助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卫生、公安等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部门;
    (三)承担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任务的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四)符合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和大要案补助条件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请程序。
      对食品药品抽验和专项整治专项资金实行年度计划申报管理;对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建设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申报管理。
    (一)食品药品抽验专项资金申请程序。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全省企业数量、经营状况、信用等级等情况,结合历年抽验发现的问题,制定下一年度抽验计划。并按定额标准和抽验批次,确定承担抽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及其任务量,拟定所需资金需求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省财政厅。
    (二)食品药品专项整治资金申请程序。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目标,制定下一年度专项整治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品种、重点项目工作规划。拟定下一年度专项整治工作资金需求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省财政厅。
    (三)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申请程序。
      1.根据国家和省相关项目建设规划,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全省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库。
      2.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各项目库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提出项目建设相关工作要求。项目库原则上以三年为一个建设周期,实行滚动管理。
      3.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工作要求提报具体建设项目,逐级汇总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并分类汇总全省建设项目,建立全省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库。
      4.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项目库,每年按时向省财政厅提交年度资金需求计划。
   
第六章 资金分配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统一计划、因素分配、滚动支持、考核奖补”的原则进行分配和管理。
      第十四条  对食品药品抽验和专项整治专项资金,省财政厅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年度预算和相关工作计划,综合考虑各地区人口数量、管辖面积、监管企业数量、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状况等自然情况,并结合对各地工作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考核成绩,采取因素法分配和下达资金。
      第十五条  对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建设资金,根据年度预算,省财政厅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确定各项目库年度建设资金规模。综合考虑各地各单位相关业务工作量、受益人数、机构个数以及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结合以前年度建设方案实施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年度建设项目额度,下达资金计划。
第七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各地各部门在接到省财政拨付的补助资金后,原则上应在1个月内将资金分解落实和拨付到项目使用单位。项目使用单位原则上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关项目建设工作,并将项目具体实施情况上报省级财政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超过3个月尚未使用的专项资金,一律由省级财政部门收回,另行安排。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项目计划规定的用途、对象、程序使用,不得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按规定列入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程序。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资产的,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项目使用单位要建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明确落实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人、项目财务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员要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强化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制度,省里定期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或检查,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重点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及效果、为实现绩效目标采取的措施、项目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评价、分析。绩效考评结果与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挂钩。
      第二十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撤消相关项目建设任务并取消其1—3年项目补助资格。违法违纪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绩效评价等情况的信息公开制度,不断细化公开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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