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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文物保护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7-08 09: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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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财教指〔2016〕474号
 
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长城保护条例》,加强我省境内长城资源等文物保护工作,改善文物保护条件,更好地开发和利用省内长城等文物资源,发挥文物的社会教育功能,推动我省文物事业发展,根据你市、县的申请,经与省文化厅共同研究,现补助你市、县一次性专项经费565万元,用于
                       支出。此项指标市县收入列“1100307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列“2070204文物保护”。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按政府采购规定办理。
请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文物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16〕259号)要求,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的实施、资金的安排使用及绩效目标完成等相关情况,财政局要与同级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于2017年3月10日前报送省文化厅,经审核汇总后,于2017年3月底前送省财政厅。
附件:2016年省级文物保护补助资金(第二批)安排情况表(总表不下发)
吉林省财政厅
2016 年6月27日
2016年省级文物保护补助资金(第二批)安排情况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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